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技廳〔20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關系到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近,復旦大學校園投毒事件和南京理工大學實驗室爆炸事件再次敲響了警鐘。為認真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委令第20號)有關規定,堅決防止此類事故的發生,現將有關要求重申如下:
一、高度重視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門和各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所屬學校和本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使用、管理等具體情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切實落實各項管理要求,對涉及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點部位和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隱患,確保安全,并要有針對性地建立事故應急預案。
二、進一步嚴格管理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健全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保管、使用、處置等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嚴格分庫、分類存放,嚴禁混放、混裝,做到規范操作、相互監督。要建立購置管理的規范,對使用情況和存量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使各類危險化學品在整個使用周期中處于受控狀態,建立從請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的記錄和控制制度,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進一步明確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責任。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做到“四無一保”,即無被盜、無事故、無丟失、無違章、保安全。對于危險化學品中的毒害品,要參照對劇毒化學品的管理要求,落實“五雙”即“雙人保管、雙人領取、雙人使用、雙把鎖、雙本賬”的管理制度。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納入工作業績考核,確保實驗室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四、進一步加大對廢棄實驗室處理的審批、監管力度。對于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要徹底清查廢棄實驗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在確認實驗室不存在危險品之后,各地、各部門和各校按照相關實驗室廢棄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廢棄實驗室進行拆遷施工。
五、進一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對師生的安全教育與培訓,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范能力,確保相關人員全面掌握實驗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知識。
教育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