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同意將云南省會澤縣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3〕59號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申報會澤古城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云政發〔2010〕49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會澤縣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會澤縣歷史悠久,遺存豐富,街區集中成片,古城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整,歷史地位突出。
二、你省及會澤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關系,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產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古城風貌,注重古城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筑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歷史文化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會澤縣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
2013年5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