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近一個月的“緩沖期”已滿,今天開始,北京市全面動用罰款方式向“中國式過馬路”說不,行人闖紅燈罰款10元,非機動車闖紅燈罰款20元,均為當場處罰。交管部門表示,目前,罰款方式先針對不聽勸阻、帶頭硬闖紅燈的騎車人和行人。有執勤交警稱,現在闖紅燈的人少了。(5月6日《京華時報》)
當“闖紅燈”成為心照不宣的潛規則,“中國式過馬路”又多了一宗“罪與罰”。事實上,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存在著面大量廣的輕微程度的失范行為,并不具有很強的圖謀性,即有計劃、有目的地去破壞規則,許多情況下僅僅是為了貪圖省事、方便,從節約時間、體力、路程的角度出發,是為了“走近道”而已。這一點,在闖紅燈身上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
從闖紅燈的原因來看,一項全國性調查顯示,63.4%的人首選“隨大流”,62.1%的人選擇“缺乏規劃意識”,40.6%的人認為是“不用受懲罰”。正如一位闖過紅燈的行人所言,“看著別人都走了,就不想一個人站在那里等”。在工具理性的驅使下,在從眾心態的裹挾下,在行為后果缺乏懲罰、無人監督的刺激下,闖紅燈逐漸嬗變為最不文明的交通行為。
在闖紅燈一事上,經濟學的成本與效益的分析模型具有很強的解釋力。作為利益相關者,人們通常會在得失比較、利益權衡后做出一種自己認為是合理的、有利的選擇。在違約成本小于違約收益的格局下,“不闖紅燈”的社會規范在不少時候“形同虛設”,沒有發揮好應有的效力。
老百姓既是社會規范的受益者,也是社會規范的建設者,遵守、維護“不闖紅燈”的社會規范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不論是“寧等三分,不搶一秒”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還是“別人都走了,一個人傻等”的心理成本,當失范的人們通過闖紅燈而節約了時間、享受了便利,“老實人”就會產生某些挫折感和相對剝奪感,在闖紅燈還是不闖紅燈之間的選擇上產生矛盾與糾結。
在機動車輛迅猛增長的時代背景下,遵守交通信號無疑是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基礎。“闖紅燈罰款”的初衷在于通過加大懲處力度和監督強度,提升社會規范的約束力,從而減少不文明行為的發生;罰款不是目的,而是社會治理的一種手段。
城市文明既需要內部道德水平的提升和文明素養的增強,也需要外部的引導與支撐。從這個意義上說,“闖紅燈罰款”如果控制在適度適量的范疇并堅持程序正義的原則,就能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規訓與懲罰,激勵人們遵守社會規范,從而催生城市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