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廳27日正式通過《湖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規定》,明確公安民警應及時受理家庭糾紛案件,不得拒絕、推諉、拖延。這是全國省級公安機關出臺的首部規范辦理家暴案件的規范性文件。
根據規定,公安民警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的處警指令或報警求助后,應迅速趕赴現場,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采取有效的救助保護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收集證據、查清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針對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綜合考量家庭暴力案件的起因及今后家庭關系協調等因素,區分具體情況妥善處理。規定強調,公安民警對家庭暴力案件的報警求助拒絕、推諉、拖延的,給予紀律處分或組織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公安廳法制處處長劉湘奇介紹,從2010年底開始,湖南省公安廳就與省婦聯、湖南警察學院聯合申請了聯合國“警察辦理家庭暴力案件研究項目”,專門研究警察如何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湖南省公安廳法制處綜合科科長曹國鵬認為,規定出臺有助于改變家庭暴力受害者“告狀無門”狀況,也能更好地規范公安民警辦理家庭暴力事件時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