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南部重鎮灄口地區迎來一批重點工程,在建工地44個,其中億元以上工程14個。
隨著灄口地區的開發,當地一些村民甚至外來人員大量進行違法建設,不斷“搶種房屋”,以牟取不法利益。雖經多次集中拆違,但由于該地區少數城管“內鬼”頂風作案給違建戶“撐腰”,導致違建現象屢禁不止。
2012年,武漢市黃陂區紀委與黃陂區人民檢察院協同作戰,一舉查清了以區城市管理局執法二大隊原副大隊長劉龍川為首的3人貪污賄賂窩案串案,涉案金額64萬余元。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黃陂區檢察院獲悉,劉龍川等3人均獲刑罰;另有6名街、村干部因介紹違建戶向上述人員行賄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明碼標價
做一層違建樓送一萬
2011年下半年,因想少批多建,灄口居民劉某托劉龍川的同學王某說情。
一天上午,王某來到劉龍川辦公室,以劉某的名義送給劉龍川現金3萬元。收下錢后,劉龍川口頭允許劉某將房子做到5層。
但劉某不甘心,將房子建到了8層。劉某的違建行為,被城管巡查人員叫停,并要求其盡快拆除。10天后,王某再次來到劉龍川辦公室,并送上劉某的“請求關照款”5萬元。收下此款后,劉龍川對劉某的違建行為放任不管。
無獨有偶。2011年11月,灄口居民劉某某在新村建房,因審批手續不齊全被灄口城管中隊制止。當年12月,劉某某來到劉龍川辦公室要求其對自己建房予以關照,并送給劉龍川現金兩萬元。劉龍川答應關照并收下此款。
但讓劉某某沒想到的是,自己再次開建房屋后,仍不斷受到城管隊員干預。后來,他聽說“做1層送1萬”,遂于2011年12月的一天上午,再次來到劉龍川辦公室要求其予以通融,并將事先準備好的6萬元現金送給劉龍川。劉龍川收到此款后,灄口城管中隊再未干涉劉某某建房。后劉家房屋順利做到8層。
辦案檢察官說,縱觀劉龍川等人的違紀違法行為,起初還是“猶抱琵琶半遮面”,發展到后來,違建房每建一層送多少錢幾乎是成了明碼實價的潛規則——給足錢就“平安無事”。
集體腐敗
3名城管隊員同受賄
灄口城管中隊屬于黃陂區城管局執法二大隊,被編為二中隊,主要負責灄口地區查違控違及市容市貌管理。
劉龍川任黃陂區城管執法局二大隊副大隊長,主持灄口城管中隊工作;2011年8月22日,宋超濤被任命為灄口中隊中隊長,分管市容市貌工作;王勇于2011年8月6日被任命為副中隊長,分管查違控違工作。
對于劉龍川和“違建”戶之間存在的貓兒膩,宋超濤、王勇二人心知肚明,并開始效仿。
2011年2月,劉龍川在飯桌上認識了武漢市江岸區居民張某。同年9月,劉龍川允許張某在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在灄口建房。10月,在帶領協管隊員巡查時,王勇叫停了張某的違法施工。后劉龍川向其“打招呼”,王勇也就沒再管過張某的違法建設。
同時,宋超濤、王勇也如法炮制,開始向有求于己的違建戶們伸手要錢。
2011年8月,因無證建房,灄口街三閘村張某請求王勇關照,并于當月專程找到王勇,送給其現金1.2萬元。后王勇也未干預張某建房。
2011年11月,因無證建房,灄口街馮樹嶺村馮某被責令停工。馮某通過吳某找宋超濤說情,并送上現金1萬元。收下此款后,宋超濤就對違章建筑睜只眼閉只眼,未干預馮某建房,最終馮某建成4間5層違建房。
2012年4月,根據群眾舉報,黃陂區紀委監察局對區城管局部分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查違控違工作中索賄受賄的違紀線索進行初查。
據查,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劉龍川先后15次收受違建戶賄賂共計42.6萬元;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宋超濤先后11次收受賄賂共計9.1萬元;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期間,王勇先后12次收受賄賂共計8.6萬元。
此外,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經劉龍川安排,灄口城管中隊報賬員王某虛列“清除三亂臨時人員工資”表,經劉龍川簽批后在灄口財政所入賬,共套取公款4.2萬元,以補助名義分發給劉龍川等4人,其中劉龍川個人分得1.3萬元。
查違控違
“一人執法”缺監督
到案后,劉龍川稱,自己一直認為,行賄受賄行為都是在同學、朋友等熟人之間進行,“這是一堵不會透風的墻”。
經黃陂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受賄罪、貪污罪分別判處劉龍川有期徒刑7年6個月、1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8年;以受賄罪判處宋超濤有期徒刑3年6個月;以受賄罪判處王勇有期徒刑3年。
辦案檢察官認為,劉龍川等人的集體腐敗,也暴露出城管執法中的一些弊端,尤其是查違控違執法缺乏有效的外部監督。
“城管系統實行中隊分片執法,在查違控違工作中,對于違法建設的發現、先期處置、處罰程序的完成、后續的執行,都由執法中隊的執法人員完成,缺乏外部監督制約機制。”辦案檢察官認為,固定人員在固定地域執法,時間一長,在人情關系網的影響下,也極易誘發執法“放任”、“包庇”行為。
根據《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辦法》的規定,負有違法建設巡查責任的工作人員,發現違法建設應及時制止、報告并采取攝像、照相或者現場勘驗等方式取證。
“但實踐中,個別執法人員發現違法建設后,并未按規定取證、報告,這就給私自處理違法建設留下空間。”辦案檢察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