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政府日前修訂出臺關于城市建設管理的“一攬子”規定,內容涉及城市綠線、城市道路、城市園林綠化、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垃圾處理、二次供水、古木養護等多方面日常管理細節,對應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城市綠線管理
各類建設工程項目 必須劃出城市綠線
城市綠線,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即將規劃綠地和現狀綠地用界限圈定起來,以對城市綠地起加以保護。
新印發的《泉州城市綠線管理規定》指出,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等,應該劃定城市綠線。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此外,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標準劃出綠線,并嚴格按照劃定的綠線和綠化標準,進行配套綠化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綠化用地性質,減少綠化面積。城市綠線內不得新建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
對此,泉州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泉州市區不少小區和單位,因通行需要,申請在現有綠地上加開通道。然而,也有不少小區因設施建設的需要,未經審批擅自將綠地改做他用。對這樣的行為,會責令小區整改恢復綠地原貌,并進行相應的罰款。
五個區的道路路燈 已建立電子數據庫
城市道路管理
今后,承擔城市道路建設的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質監手續,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兩個月內必須申請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對違反者,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并按規定處以罰款。
按照新印發的《泉州市城市道路管理規定》要求,城市道路交付使用1年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新建、擴建、改建的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不準挖掘。確需挖掘的,須經當地縣級以上政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