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
國發〔2013〕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按照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決定組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食品藥品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為確保食品藥品監管工作上下聯動、協同推進,平穩運行、整體提升,現就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重要意義
食品藥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問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高度關切。近年來,國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舉措,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不斷加大監管力度,我國食品藥品安全保障水平穩步提高,形勢總體穩定趨好。但實踐中食品監管職責交叉和監管空白并存,責任難以完全落實,資源分散配置難以形成合力,整體行政效能不高。同時,人民群眾對藥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藥品監督管理能力也需要加強。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整合機構和職責,有利于政府職能轉變,更好地履行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有利于理順部門職責關系,強化和落實監管責任,實現全程無縫監管;有利于形成一體化、廣覆蓋、專業化、高效率的食品藥品監管體系,形成食品藥品監管社會共治格局,更好地推動解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食品藥品安全問題。
各地區要充分認識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履行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抓緊抓好本地區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和機構調整工作。
二、加快推進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
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保障人民群眾食品藥品安全為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以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重點,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減少監管環節、明確部門責任、優化資源配置,對生產、流通、消費環節的食品安全和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充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進一步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水平。
(一)整合監管職能和機構。為了減少監管環節,保證上下協調聯動,防范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省、市、縣級政府原則上參照國務院整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職能和機構的模式,結合本地實際,將原食品安全辦、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藥品管理職能進行整合,組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食品藥品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同時承擔本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領導班子由同級地方黨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須事先征求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意見,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
(二)整合監管隊伍和技術資源。參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于“將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隊伍和檢驗檢測機構劃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省、市、縣各級工商部門及其基層派出機構要劃轉相應的監管執法人員、編制和相關經費,省、市、縣各級質監部門要劃轉相應的監管執法人員、編制和涉及食品安全的檢驗檢測機構、人員、裝備及相關經費,具體數量由地方政府確定,確保新機構有足夠力量和資源有效履行職責。同時,整合縣級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建立區域性的檢驗檢測中心。
(三)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在整合原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部門現有食品藥品監管力量基礎上,建立食品藥品監管執法機構。要吸納更多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根據食品藥品監管執法工作需要,加強監管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規范執法行為,提高監管水平。地方各級政府要增加食品藥品監管投入,改善監管執法條件,健全風險監測、檢驗檢測和產品追溯等技術支撐體系,提升科學監管水平。食品藥品監管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四)健全基層管理體系。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可在鄉鎮或區域設立食品藥品監管派出機構。要充實基層監管力量,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填補基層監管執法空白,確保食品和藥品監管能力在監管資源整合中都得到加強。在農村行政村和城鎮社區要設立食品藥品監管協管員,承擔協助執法、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職責。要進一步加強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隊伍建設。推進食品藥品監管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快形成食品藥品監管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工作體系。
三、認真落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責任
(一)地方政府要負總責。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負總責的要求,在省級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切實抓好本地區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統籌做好生豬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職責調整工作,確保職能、機構、隊伍、裝備等及時劃轉到位,配套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各項工作有序銜接。要加強組織協調,強化保障措施,落實經費保障,實現社會共治,提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整體水平。
(二)監管部門要履職盡責。要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和完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建立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制,強化監管執法檢查,加強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嚴密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農業部門要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加強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和有關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強化源頭治理。各地可參照國家有關部門對食用農產品監管職責分工方式,按照無縫銜接的原則,合理劃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農業部門的監管邊界,切實做好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管理與批發市場準入管理的銜接。衛生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標準、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各級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要切實履行監督、指導、協調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完善政府、企業、社會齊抓共管的綜合監管措施。
(三)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級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積極做好相關工作,形成與監管部門的密切協作聯動機制。質監部門要加強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城管部門要做好食品攤販等監管執法工作。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食品藥品犯罪案件的偵辦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銜接,嚴厲打擊食品藥品違法犯罪活動。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督促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
四、確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有序推進
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社會關注度高,各方面對體制改革的期待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務必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加快推進步伐,取得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實效。
(一)加強領導,扎實推進。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出臺體制改革工作方案和配套措施,統籌本地區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工作。地方各級政府要成立食品藥品監管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負責。食品藥品日常監管任務繁重,要盡可能縮短改革過渡期。省、市、縣三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改革工作,原則上分別于2013年上半年、9月底和年底前完成。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干預地方政府的改革措施。
(二)協調配合,平穩過渡。改革過渡期間,食品安全各環節的監管責任和藥品監管責任仍由原系統承擔,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關工作。各有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人、財、物的劃轉工作。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思想不亂、隊伍不散、工作不斷,確保各項工作上下貫通、運轉順暢,及時處理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實現與新建機構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平穩過渡。
(三)嚴肅紀律,強化指導。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編制、人事、財經紀律,嚴禁在體制改革過程中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突擊提拔干部,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中央編辦、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解決地方機構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加大支持力度,為地方改革創造良好條件。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大力宣傳食品藥品安全形勢和政策,讓廣大干部群眾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義、目標任務、重大措施,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形成全社會支持改革、參與改革的良好輿論環境。
做好食品藥品安全工作事關重大,影響深遠。實現食品藥品安全的長治久安,必須形成社會共治的格局。地方各級政府要以此次體制改革和機構調整為契機,在明確監管部門職責、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充實基層監管力量、落實好屬地管理責任的同時,推動制定地方性法規,強化食品藥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夯實食品藥品安全基礎,確保本地區食品藥品安全。要深刻認識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艱巨性和長期性,多措并舉、標本兼治、統籌推進,著力提高食品藥品產業整體素質,創造公平法治誠信市場環境,加快構建符合國情、科學合理的食品藥品安全體系,全面提升食品藥品安全水平。
國務院
2013年4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