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作為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條例》規定,舊區改造涉及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條例》規定了建設項目選址臨近或者位于歷史文化街區、臨近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其使用性質、建筑風貌應當有利于體現城市傳統風貌和文化氛圍。
為把天津建設的更加美麗,創造舒適宜人的環境,《條例》新增加了視線通廊控制規定,要求山體、湖泊、濕地、景觀河道等周邊應當預留綠化帶、公共通道,控制視線通廊;周邊建設項目的建筑高度、建筑體量應當予以嚴格控制,其建筑風格、建筑色彩應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為從源頭有效遏制違法建設的發生,《條例》規定,設計、施工和測繪單位不得為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和測繪。對違法建設項目進行設計、施工等各類違法行為,規定了更嚴厲的行政處罰措施,同時加大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力度。
根據《條例》,建設單位或個人如未經許可進行臨時建設,或未按照許可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許可使用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以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可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在鄉、村莊規劃區范圍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設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條例》還建立了事權調控機制,規定違規行為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審批該區、縣城鄉規劃,暫停該區、縣的規劃實施的行政審批。暫停期間,其行政審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行使。同時還加大了懲處力度,對于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建設、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建設項目,相應地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由規劃部門告知電力、水務等主管部門停止為違法建設單位供電、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