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批準湘潭市
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0〕33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審批〈湘潭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年)〉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后的《湘潭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湘潭市是長株潭地區中心城市之一,湖南省重要的工業、科技和旅游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統籌做好湘潭市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約發展的原則,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科教、文化旅游產業,不斷增強城市綜合實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湘潭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和諧、生態良好、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三、重視城鄉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1069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進一步優化中心城區“一江兩岸”的山水城市布局,以湘江為紐帶,形成“五片一中心”的組團式布局結構。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區功能,提高中心城區對周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輻射帶動能力。要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有重點地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建制鎮,優化城鎮布局,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要加快促進湘潭市與長株潭其他地區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實現合理分工和優勢互補。
四、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城市人口要控制在110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內。根據《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布局,引導人口合理分布,防止城市規模盲目擴大。根據湘潭市資源、環境的實際條件,堅持集中緊湊的發展模式,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重視集約和節約利用土地,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
五、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加快公路、鐵路等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改善城市與周邊地區交通運輸條件。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系統。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給水、排水和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防洪、人防和防震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發展要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集約化道路,堅持節流、開源、保護并重的原則,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批復》(國函〔2008〕123號)精神。依靠科技進步,積極開發新能源,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按照節能減排目標,明確責任主體,落實工作措施,嚴格控制高耗能行業的發展,強化工業、交通和建筑節能,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加強水資源保護,嚴格控制地下水的開采和利用,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加強對湘江、漣江、涓水等水體和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訂保護措施并嚴格實施。
七、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創建宜居環境。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質量。重視歷史文化和城市風貌特色保護,正確處理建設與保護的關系,加強對城正街、窯灣歷史文化街區和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切實保護好毛澤東故居等紀念設施,充分發揮其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基地的作用。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湘潭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湘潭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湘潭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湘潭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湘潭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