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委認為,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是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向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作出的莊重承諾,為全黨和各級領導干部作出了表率。甘肅省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省級領導同志要認真學習貫徹,率先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帶頭真抓實干、求真務實,推進甘肅與全國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
結合甘肅省實際情況,規定明確要求:
一、調查研究要深入扎實。常委每年到基層調研不少于60天。調研要明確主題、有的放矢,結合分工進行,緊盯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剖析矛盾,深入研究問題,探求解決辦法。調研選點既要選擇工作好的典型,總結推廣經驗,更要深入困難問題比較多的地方調研,推動問題解決。調研要扎實有效,善于解剖麻雀,把握規律,提出建議,不能走馬觀花,搞形式主義。重要調研后的重要意見建議,要向省委寫出書面報告,必要時向省委主要領導匯報調研情況。調研要統籌安排,不要集中或輪番到一個市縣、一條線路、一個點上調研,常委一般不同時到同一市州調研。
二、議事決策要直面矛盾。省委常委會議要議大事、要事、難事,常委提出議題一定要著眼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立足解決突出問題,不涉及全局、沒有實質內容、沒有明確意見的議題一律不上會。決策要敢于直面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困難和矛盾,敢于直面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敢于直面轉型跨越發展中的體制機制障礙,不能遇到矛盾繞著走。對意見不一致的重大問題,要在常委會上充分討論,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作出決策,常委要坦誠相見,明確態度。決策一定要體現群眾觀點,把黨的主張與群眾意愿緊密結合,做到對上負責與對人民群眾負責相統一。
三、會議會風要精簡高效。嚴格控制各類會議活動,凡以省委名義舉辦的會議和重要活動,需按程序報批。會議要講實效,能合并套開的要合并套開,能用視頻電話會議召開的不集中到省召開。開會要研究和解決問題,泛泛提要求的會一律不開。要嚴格控制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不出席與自己分管工作不相關的活動,確需出席的按程序報批。省委、省政府對全省工作部署后,主要靠主管部門貫徹落實,常委要減少出席歸口管理部門召開的會議。要開短會、講短話,力戒空話、套話。
四、文件簡報要規范減少。嚴格規范文件簡報報送程序,上報省委的公文由省委辦公廳按程序辦理,除明確要求直送的外,不得直接向常委個人報送。省委各部門向中央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須經省委同意或者授權。常委要帶頭精簡文件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常委講話由省委辦公廳編發《甘肅工作通報》,不再單獨印發,也不得層層翻印;講話公開刊發的不再印發文件。常委分管部門發文或部門聯合發文能夠解決的,不再由省委、省委辦公廳轉發或印發。
五、出訪活動要嚴格控制。出國、出省考察交流視工作需要按程序審批。沒有工作需要和實質性內容的出訪不作安排。省委、省政府領導原則上每年出國(境)不超過1次,確因工作需要超過1次的,按程序報批。同一時期常委出國(境)安排不超過2人。活動時間和范圍要嚴格控制,陪同人員和工作人員要從嚴控制,嚴禁借考察之名旅游。
六、新聞報道要改進提高。常委出席會議和活動根據工作需要、新聞價值、社會效果決定是否報道。常委出席一般性會議和活動不作報道,重點報道涉及省委重大決策出臺、全年工作部署、重要工作安排、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導向、影響的會議和重要外事活動。除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外,其他常委出席會議活動不刊發側記、特寫等。報道常委出席會議和活動的新聞要精簡務實,簡化職務稱謂,壓縮數量、字數和時長,盡可能地發短消息或標題新聞。常委的新聞報道由省委宣傳部統籌協調。
七、文稿發表要嚴格報批。常委代表省委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涉及重大敏感問題的講話和文章報省委批準。除省委統一安排和批準外,個人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
八、警衛工作要改進調整。警衛工作不得影響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省委常委出行或調研,一律不準使用開道車,不封山、封園、封路,不清場閉館。
九、接待工作要周全務實。重大接待活動一律由省委辦公廳統一安排。中央領導同志、中央國家各部委負責同志到甘考察調研,嚴格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外省區市代表團和重要客商要務實節儉、熱情周到,突出地方特色。
十、勤儉節約要率先垂范。常委要嚴格遵守廉潔從政各項規定,不準講排場、擺闊氣,搞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車輛配備等有關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規定,在不造成浪費的前提下逐步換乘國產自主品牌汽車。安排會議、活動和調研要一切從簡,市州、縣市區領導一律不到機場、車站和轄區邊界迎送,不張貼懸掛歡迎標語和橫幅,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不安排超規格套房,不贈送紀念品和土特產,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煙酒菜肴,自助餐要節儉家常。
甘肅省委要求,常委要嚴格執行本規定,省委辦公廳每年年底通報執行情況。省紀委要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監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