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參事室近日舉辦“城市發展與文化建設”研討會,會上,該市文廣局新聞發言人貝兆健透露,應市民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市人大明年將對上海街頭藝人管理進行立法調研,“街頭藝人管理條例”有望3年后在滬出臺,它很可能成為國內首部針對街頭賣藝行為的地方性法規。
街頭藝人管得好,會成為一道城市風景,在紐約、臺北、悉尼等國際化大都市都有許多優秀的街頭藝人。在今年上海兩會上,羅懷臻等10位代表曾提出,轉變對城市街頭藝人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式,給真正的街頭藝術留下一定的發展空間。城市街頭藝人大致分兩類,一是乞討型,應讓其進入公益性的救助系統。二是藝術型,應鼓勵、引導和規范。為此應制定《上海市城市街頭藝人管理條例》,明確“街頭藝人”的身份和藝能鑒定、表演方式及時間空間認定等內容。
針對賣藝,上海目前僅有《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禁止在地鐵內擅自設攤、賣藝或者從事銷售活動”,在地鐵以外的其余場所,只能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橋梁、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影響市容環境衛生”。但事實上,在地鐵、天橋等處賣藝現象仍然相當普遍。
有關人士指出,相關部門應借鑒其他大都市的經驗,進一步探索、完善街頭藝人的管理模式和服務機制,并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先行先試。另外,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本市街頭藝人演出、管理現狀,深入研究街頭演藝行為界定、街頭藝人身份登記與管理、開放時間與地點的確定等立法難點,盡快完成立法調研工作,適時啟動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