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周黑鴨”以每年85萬元的價格,購得武漢地鐵“江漢站”的冠名權,引起社會關注,其中不乏質疑之聲。
新京報發表朱巍的文章:我國1999年通過實施的《公益事業捐贈法》,按照該法第14條的規定,“獨立捐贈”或對設施的“主要出資”者才有可能成為冠名者。對于那些一般捐贈者,按法律規定只能“留名紀念”而已。從武漢地鐵建設資金總量上看,“周黑鴨”廠商捐贈投標的區區每年85萬元,根本算不上是“獨立”或者“主要”出資者,如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話,改變原來站名的商業冠名權是站不住腳的。為了使冠名權合法化,武漢地鐵不改變原來站名,僅在前面加上一個商業拍賣的站名以達到“冠名權”的效果。這樣的做法有打法律“擦邊球”的嫌疑。從公共利益的角度看,即便拍賣冠名權是為了公共設施更好的建設,但地鐵站名本身也是公共利益的范疇,它不僅代表一個城市的形象,也與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按照國家相關聽證制度的要求,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應該召開聽證會。因此武漢地鐵冠名的事情,即使是不開聽證會,至少也應該通過一定渠道聽聽民眾的意見。同時,武漢地鐵因商業冠名權所得總計超過2775萬的資金,這筆錢的流向和使用方式,不僅要體現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精神,而且還應該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小蔣隨想:被代表的事有很多。比如,天氣預報中每個城市都會有一個企業或產品的名字一同出現。如果較真兒的話,可以說憑什么由那個企業“代表”這個城市?而且,“被代表”的城市與百姓從中不會獲得回報——廣告費都讓電視臺收走了。再看地鐵站冠名權拍賣,恐怕只是“小巫見大巫”。如果冠名費不是被地鐵系統“獨吞”,而是被用于地鐵建設與服務,對乘客不算壞事。至于“周黑鴨”的名號是否體面,未免有些矯情。一個站名真的能妨礙市容、影響到諸位的心情嗎?既然公共設施的冠名權是可以拍賣的,公眾更當關注的是拍賣過程是否公開、公正,所得款項是否真正用于公共建設。名字不過是個代號,叫中關村它就一定是個村?叫“仕高山”腐敗者就不會落馬?該咋過咋過,別庸人自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