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被判勞教兩年、已在勞教所呆了一年多的重慶大學生村官任建宇獲釋。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任建宇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案。法院認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當保護,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因此裁定駁回其起訴。
從判決書來看,法院認為: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簽收重慶市勞教委作出的渝勞教審(2011)字第395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后,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3個月的法定起訴期限。但法院并沒有認定任建宇提起訴訟的理由不充分,反倒是提到了“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須依法、審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分措施時,應遵循目的與手段相適應的原則,即使面對公民的過激不當言論,公權機關也應給予合理寬容。”這等于是從側面指出了重慶市勞教委對任建宇“沒有給予合理寬容”,目的與手段不相適應。既然如此,任建宇能否提起訴訟,問題只在于他的維權舉動是否超過了起訴期限。
表面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任建宇提起訴訟的時間遠遠超出了期限。但不可忽視的是,任建宇被處以勞教時重慶市處在不正常的政治空氣和行政、司法環境中,任建宇和他的家人接到勞教決定書之后,從來沒有放棄申辯和訴訟的可能,問題是沒有人敢受理他們的訴訟請求。如果是因為司法機關的原因而耽誤了立案,那就不應該認定起訴期限已過。重慶方面正在有步驟地糾正過去工作中的一些偏差,對于冤假錯案的糾正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任建宇案似乎不應該如此簡單處置。
任建宇被處以勞教是典型的“因言獲罪”。在重獲自由后,他原先的一些生活軌跡和“惹事”的言論也被披露出來。從中不難看出,這是個關心時事和國家命運的青年,是一個疾惡如仇、發言直率的網民。那些導致他失去自由的帖子,是在狠批當地“大躍進,浮夸風,個人崇拜,蔑視法律”的明顯跡象,事實已然證明他所言非虛,而且他敢于在當時壓抑的輿論氛圍中喊出真話,其勇氣令人欽佩。即使以最苛刻的標準去衡量他的言論,也不過是一個網絡憤青欲訴則不達的口不擇言。說“涉嫌散布謠言”的定性已然過分,上綱上線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根本就是文不對題。一個國家擁有關心時事、勇于進言的青年是幸事,所有人都只管低頭掙錢、從不抬頭看路的民族是沒有前途的。合理寬容公民的某些過激言論,是政府部門必須具有的雅量。從逆耳之言中聽到有益政事的諍言,是政府官員應該學會的本事。假使政府部門和官員沒有這樣的雅量,則法律應該起到保護公民批評權的作用。
無論如何,任建宇已不可能再回到從前。他的一年多時光已經虛擲,他的心態已經變得“不自信”,他的工作已經丟掉,而且錯過了成為公務員的機會。通過村官任建宇、轉發漫畫的彭洪、永州“上訪媽媽”唐慧,我們可以看出勞教制度存在的巨大弊端:它有著不經審判即可限制人身自由的隨意性,因而常常被扭曲異化為壓制言路和打擊報復的工具。在公民權利日益得到尊重、依法治國成為全民共識的今天,勞教制度的改革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任建宇是特殊司法環境和陳舊勞教制度下的受害者,僅僅撤銷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是不夠的,即使他沒有提起訴訟,國家賠償也是題中應有之義。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任建宇的遭遇符合索要國家賠償的條件,當地有關部門應該認真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