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改革征地制度可謂正當其時。在我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征地規模越來越大,但公平、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配機制欠缺,使得相當一部分農民在失去土地后,沒有分享到應享有的土地增值收益。農村目前最尖銳的矛盾之一,就是征地問題。
征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利益分配。現行的征地制度存在諸多缺陷,比如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有些地方片面追求經濟增長隨意征用土地;農用地被非法征用卻用于非公益項目;征地程序中政府與集體、農民的主體地位嚴重不對等;農民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土地流轉中的協商和談判;征地補償標準過低、且時常不能足額到位等。
一言以蔽之,現行征地制度的問題癥結,在于農民在農村土地流轉中不是土地的“主人”,沒有足夠的發言權,導致征地收益向政府、開發商等傾斜,農民利益受損嚴重。
而要改革征地制度,目標和路徑顯然已很清晰,即:理順農村土地收益的分配機制,確立農民在集體土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不僅要扭轉過去征地標準不明確、補償標準過低的顯性問題,還要從根本上重塑農民主體地位及其保障機制,使農民真正成為征地過程中的決策主體、利益主體,使征地過程反映農民的意愿。
為此,當盡快制定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嚴格限定征地“門檻”,限縮征地范圍,尤其要區分不同性質的土地征用,創造條件讓農民的集體土地平等進入市場流轉,同時將征用土地的過程改造成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的交易過程,增強農民在征地補償中的決策權重,尊重和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嚴格按照市場價值公平補償。未來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應成為落實十八大精神的有效成果。
“十八大”報告已為保護農民土地權益、回應農民土地訴求畫出了明確的“路線圖”,關鍵在于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