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去張軍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二、任命王琳(女)、王云飛、王艷芳(女)、史正文、劉崇理、孫江、余曉漢、宋春雨、張代恩、李偉、李俊、李德申、楊征宇、鄒雷、陳志遠、陳建萍(女)、尚曉陽、林玉環(女)、鄭鵬、胡夏冰、賈勁松、高洪江、黃年、覃丹(女)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