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發布會透露,今年前三季度,全國有18個省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為19.4%。目前,月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深圳的15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最高的是北京的14元。(10月26日《人民日報》)
這是個好消息。它說明各地都在響應中央號召,紛紛調整最低勞動者工資。同時,我們也有一些疑問,18個省份調整了,另外的省份為什么沒有調整?或者說為什么要延遲?是因為沒錢,還是行政懈怠?這個問題沒有說明,是一個遺憾。
不管是深圳最高的1500元,還是江西最低的870元,最低工資光有標準不行,關鍵在如何落實。比如說發個文件,通過媒體對外公布,有的國有、集體、私人企業就是不執行,有什么應對辦法?如何保證制度的執行力?這是擺在各級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機關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特殊工作環境、特殊條件下的津貼,最低工資也不包括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和各種非貨幣的收入。
最低工資一般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立法制定。在國外,除了政府可以制定最低工資之外,某些行業的組織也可以自行制定該行業的最低工資。最低工資的制定反映了監管機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在現代法治社會里,最低工資是政府對勞動市場的正當干預。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最低工資制度的大力推行迫在眉睫。
調整最低工資,不能只是做個“聾子耳朵”,而不管那些用人企業能不能聽見,聽見了是否執行。譬如公眾關心的帶薪休假,勞動法公布多年了,可它真正落實到勞動者頭上沒有?許多單位沒有執行,違法事實和法律監督無人去管。
因此,在最低工資制度的強力推行上,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作用十分重要。標準向全社會公布之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加大對不法行為的違法懲處極為關鍵。2006年10月,河南曾經開展過最低工資標準落實情況專項檢查,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重點檢查了那些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勞務派遣企業、工業園區和私營企業,對勞動者投訴舉報及時受理。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規定的用人單位,及時責令其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實行行政處罰,對嚴重侵害勞動者最低工資報酬權的行為,作出嚴肅處理,記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誠信檔案,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執法檢查的效果相當不錯,群眾十分滿意。當一個好政策落到實處,真正讓最低層的勞動者得到實惠的時候,它才真正有社會意義。
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升并不意味著拿最低工資標準的人生活水平就必然會提高,由“水中影”到“魚上桌”,這中間要走的路仍很漫長,我們切不可沾沾自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