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
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2〕82號
各保監局:
汽車生產、銷售、維修和運輸等相關企業(以下稱“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在促進保險業務增長,擴大保險覆蓋面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近年來,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管理混亂、專業能力低下、侵害消費者權益等違法違規問題日漸突出。粗放的兼業代理經營模式不適應保險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從體制機制上進行改革。推動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利于促進汽車保險中介服務規范化、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有利于防范經營風險,規范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F就支持汽車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專業化經營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和支持汽車企業,出資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或者與已經設立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由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統籌開展汽車保險業務。公司名稱可以包含“汽車保險銷售”、“汽車保險代理”或者“汽車保險經紀”字樣。
二、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以及中國保監會其他相關規定要求。
三、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經營區域超出注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應按規定向注冊地保監局提出申請,同時將相關材料抄報中國保監會。中國保監會將統一協調指導有關保監局,做好原兼業代理機構轉制為專業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服務網點相關行政許可事宜。
四、汽車企業設立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在注冊地以外的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開展業務,應當設立分公司或者營業部,負責該區域經營管理工作。在?。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內設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營業部,應當指定一家分公司或營業部負責該區域經營管理工作。
五、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依托汽車企業經營場所開展業務的,應當取得保險監管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經紀)業務許可證,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許可證。依托汽車企業經營場所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可以由汽車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兼任。上述經營場所原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應當予以注銷。每個營業場所應當至少有一名專職人員負責保險代理業務。
六、在汽車企業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向專業化轉制過程中,相關專業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要加強對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管理,特別要加大對服務網點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合規意識的培訓力度,使其盡快適應專業化、規范化要求。
七、汽車企業與已經設立的保險代理、保險經紀公司合作從事汽車保險業務的,應當參照本通知執行。
八、各保監局應當繼續對兼業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汽車企業加大監管力度。對管理混亂,服務不規范,專業素質不高,與保險公司財務業務關系不合法、不真實、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險公司的家數和代理險種范圍,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保險兼業代理資格。
各保監局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轄區支持汽車保險代理專業化經營有關工作進展情況,中國保監會將定期通報。
中國保監會
20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