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
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的通知
安監總管三〔2012〕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近年來,一些地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問題十分突出,由此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為依法嚴懲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違法犯罪行為,現就依法加強對涉嫌犯罪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刑事責任追究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黑火藥、煙火藥,構成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上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訴標準,分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公通字〔2008〕36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 2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向公安機關移送,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立案偵查工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對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立案,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門。公安機關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發現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對符合逮捕和提起公訴法定條件的,要依法予以批捕、起訴;要加強對移送、立案案件的監督,對應當移送而不移送、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要及時監督。人民法院對于起訴到法院的上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寬嚴相濟的政策,依法從快審判,對同時構成多項犯罪或屢次違法犯罪的,要從重處罰;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指導,保障依法及時審判。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把案件的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適用法律關,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溝通、相互配合,充分發揮聯動機制功能,加大對相關犯罪案件查處、審判情況的宣傳,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和處罰的震懾作用,教育群眾自覺抵制、檢舉揭發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