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減輕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經營負擔,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將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有關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是指經工商登記注冊,供買賣雙方進行農產品及其初加工品現貨批發或零售交易的場所。農產品包括糧油、肉禽蛋、蔬菜、干鮮果品、水產品、調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產品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確定的其他可食用的農產品。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執行。各地已按《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第三條、《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140號)第五條規定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給予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可繼續按原免稅政策執行。
四、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需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