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類社會,沒有秩序,人們的自由就無從談起;但沒有自由,人們就可能淪為暴政的祭品。就此而言,秩序與自由之間是一種悖論關系。規制與解放,是秩序與自由之間關系的另一種表達。如何維持規制與解放之間的張力,使秩序更合理,社會更協調,個體更有尊嚴,是法學、政治哲學和社會理論的一大難題。古往今來,許多賢哲志士都思考和探索過這個難題,當代葡萄牙學者桑托斯就是其中之一。在《邁向新法律常識——法律、全球化和解放》一書中,他以后現代的視角,對現代社會規制與解放的歷程,進行了深度反思和深刻批判,并對未來的解放前景進行了展望。
一、現代承諾及其失落:解放與規制
桑托斯富有洞見地總結了現代社會借以華麗登場的四項解放承諾:平等、自由、和平與控制自然。為了實現這些美好的承諾,現代解放的三大支柱,也就是韋伯所概括的三大理性邏輯,遂得以確立:科學和技術的認知工具理性,倫理和法律的道德實踐理性,以及文學和藝術的審美表現理性。而在現代性的三大支柱中,理性更成為統馭一切的源代碼,而科技理性成為了萬流歸宗的新上帝。其中,政治科學化與理性化,雖然獲得了新的正當性基礎,卻打造出科技官僚的鐵籠,致使政府變成了衙門,公仆變成了主人;法律科學化和理性化,雖然增加了確定性,卻結出了法律形式主義的苦果,法律運作無視內在精神和情境差異;生活世界科學化和理性化,雖然祛除了各種靈魅、斬斷了家族羈絆,卻導致了目的理性宰制生活常識,生產范式統馭生活范式,效率、權力和金錢奴役心性;文學藝術的科學化和理性化,雖然擺脫了傳統的束縛和御用的宿命,卻陷入了標準化和形式化的誤區,藝術的個性化、多元性和想象力沒有得到應有的發揮。簡言之,科技理性主宰的現代化,并沒有兌現最初承諾。科技的發展并沒有帶來人的解放,而是強化了人對人的控制,甚至導致了物對人的支配。現代化的最初承諾并沒有兌現,解放的理想坍塌成規制的現實。
在桑托斯看來,人文主義所追求的現代社會,內含解放的目標,但西方的現代社會卻與資本主義相耦合,因而解放的目標被規制所吞噬。他認為,在西方的現代社會中,最初奉行的是民主自由主義的制度模式,之后在民主自由主義體制模式之外,又產生了第二種模式,即以蘇聯為典型的激進社會主義試驗。第一種模式采取法治形式,自由主義的右翼認為自由本身就包含著解放,強調市場的力量;其左翼認為平等不斷擴大才是走向解放,強調福利制度的重要性。同第一種模式相反,第二種模式是革命路徑,其方式是以革命替代法律。
綜上所述,在這部著作中,桑托斯匯聚了數十年的思考結晶和研究成果。他理論深厚、知識豐富、視野開闊,觀察敏銳,分析犀利、批判尖銳,并極富原創性和想象力。在反體系、重解構和碎片化的當代西方學術潮流下,這種博大精深的力作,在西方學界并不多見。筆者以為,這部著作的主要貢獻在于以下幾點。
第一,桑托斯以社會理論的視野,從規制與解放之間的張力出發,系統考察了西方現代社會發展的歷程,深刻反思了現代性的路徑選擇、內在沖突和主要問題。他的研究既區別于社會科學領域關于現代性的一般研究,也區別于一般的法律社會學研究。置身碎片化和娛樂化的所謂后現代,桑托斯仍然堅守現代社會的基本承諾,重提解放目標,其理論勇氣、反抗精神和超越追求,既區別于樂觀的現代主義,卻也有別于悲觀的后現代主義,尤其是與玩世不恭的反諷性后現代主義形成了鮮明對照。
第二,桑托斯回顧了西方現代性“病菌”在世界傳播的歷程,分析了世界體系的形成、發展及其當代特征,指出了經濟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對于世界各國的不同意義和后果,批判了全球霸權主義和本土專制主義,描述了世界趨向解放的主要路徑,突出強調了基本人權、保護人類共同遺產和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性。在當代關于法律全球化的眾多研究中,獨樹一幟。
第三,桑托斯雖然是西方學者,卻秉持反西方中心主義的反思立場和批判意識;對于邊緣國家的悲慘境地身懷同情。這不僅體現了知識分子本應秉具的內在良知和浩然之氣,而且反映了正義之士的世界主義精神。
第四,桑托斯反思了民主自由主義的弊端,民主社會主義的局限,進而倡導非資本主義性質的生產,體現公民自決精神的參與式民主,多元互動的居間法制,以及世界主義的人權,從而避免貪婪的商品拜物教和市場博弈,彌補代議制民主的精英主義缺陷,糾正國家法獨斷的負面效應,抵制全球化霸權主義的種種規制。
然而,像許多原創性理論主張一樣,桑托斯的許多主張也引發了諸多疑問。首先他沒有注意到,在中世紀后期和現代早期,與人文主義并駕齊驅的還有重商主義。商人精神及其市場機制,在顛覆教會和封建統治的過程中,在推動傳統社會轉向現代社會的進程中,與人文主義同樣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現代市場經濟及其資本主義生發于中世紀后期,并非與現代社會耦合,而是內在于現代性之中。換言之,歷史上,現代社會與資本主義社會相交疊有其必然性。同時,桑托斯所忽略的重要一點是,現代社會是與廣義的全球化同步,即現代社會開始之日,人類已然進入了廣義全球化的時期。科學和經濟在現代社會中取得支配地位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內在邏輯。另外,桑托斯從人文主義關于現代性的承諾出發,認為現代性誤入歧途,也會引發一些疑問。例如,他對現代性的這種理解是否失之片面?現代性的承諾沒有實現是源于現代化的路徑陷入了誤區,還是由于這種承諾本身過于樂觀和理想化,而對現代社會的長期性和復雜性估計不足?
其次,桑托斯所主張的生態社會主義模式,強調參與式民主,主張公民和被排斥于公民之外的所有民眾,都能實行政治自治和民主自決。但他應該意識到,法律的政治化應以政治的充分民主化作為前提,而后者又以生活世界的理性化和公民具備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意識和能力為前提。在缺乏這些前提條件的情況下,法律的政治化會導致法律成為政治的附庸和工具。桑托斯關于共同體美德的共和主義追求與法律政治化的主張顯得過于理想化,甚至有些輕佻。
最后,桑托斯認為只要把蘊藏于深受壓迫和排斥的“次級”、“邊緣”和“底層”之中的解放潛能發揮出來,至今“尚未出現的良好秩序和良好社會”就會到來。但這種主張所引發的疑問是,他是否高估了“次級”、“邊緣”和“底層”的解放潛能,而對于其分化、分歧及其相互沖突的傾向估計不足?
隨之而來的一個問題是,在后現代主義的對抗中,在邊緣人群和弱勢群體的互動中,在社會底層的經驗常識和行動實踐中,所孵化出的所謂的全球之法,是會真正結出解放的歡聚之果,還是會蛻化為法律世界的香格里拉?
(高鴻鈞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