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
農業部專項項目申報指南的通知
農辦計〔2012〕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農業、畜牧、漁業、農墾廳(委、局)、農科院、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局、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為進一步推進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2013年項目申報工作,明確項目申報要求,農業部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聯合制定了《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申報指南》,現印發你們,請據此抓緊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申報。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國農辦〔2011〕169號)等文件中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具備農業工程資質的工程設計(咨詢)單位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并達到相應深度要求。
二、農業部門應會同同級農發機構(未設在財政部門的,為農發機構和財政部門,下同)認真組織項目前期工作。要本著科學嚴謹、寧缺勿濫的原則,對擬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把關,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三、2008-2012年期間承擔過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尚未竣工驗收以及擬申報農業綜合開發2013年地方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在此次申報范圍內。
四、請于2012年8月31日前由省級農業部門會同同級農發機構以廳(委、局、辦)計字文,將有關材料聯合報送農業部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時,通過農業部農發項目管理系統(www.nf.agri.gov.cn)進行申報登記,逾期未報或未在項目管理系統進行申報登記的,不予受理。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申報指南
2013年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安排的總體思路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和中央一號文件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精神,以強化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穩定發展和確保主要農產品有效供應、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為目標,努力加大對良種繁育、優勢特色示范項目的投資力度,建設一批區域骨干性、示范指導性項目,改善和提高農業生產條件,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新農村建設。主要安排良種繁育及加工基地、原原種擴繁基地、脫毒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牧草種子繁育基地、園藝類良種繁育及生產示范基地、畜禽良種繁育、水產品苗種繁育及養殖基地、秸稈養畜等8類項目。
一、良種繁育專項
(一)良種繁育及加工基地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8號)和2012年中央1號文件精神,著力提升農作物種子生產和加工能力,不斷提高種子企業綜合實力和競爭力,加快推進現代農作物種業發展,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用種安全,2013年重點加強水稻、玉米、小麥等主要糧食作物良種繁育及加工基地建設,兼顧棉花、油料等經濟作物,根據制種優勢區域布局,支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全面推進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機械化的種子生產基地建設。項目重點布局四川、甘肅、海南、新疆(含兵團)、黑龍江、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遼寧、江蘇、浙江、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云南、貴州等省(區)。
2.申報單位條件
(1)申報單位。申報單位須為注冊資金3000萬元以上的種子企業。農業部發證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優先支持。項目建設實行屬地化管理,所申報項目的承擔單位可不限于本省種子企業。2008-2012年承擔農業綜合開發農業部專項項目和農業部種子工程項目尚未竣工驗收的單位不能申報。
(2)品種條件。繁育推廣主要農作物的,應有由企業申請的1個以上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品種,或者5個以上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
(3)人員條件。具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或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研究人員5名以上,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高級研究人員(或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1名以上。具有專業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和種子檢驗人員(涵蓋扦樣、室內檢驗、田間檢驗類別)各5名以上。
(4)設施設備條件。
①檢驗設施設備。具備固定的檢驗場所,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布局合理;檢驗儀器配套匹配,質量管理體系完善。
②加工設備設施。種子加工廠房500平方米左右,具有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種子加工廠房和設備設施須具備自有產權。
③育種機構。有專門的育種機構,有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自有科研實驗室面積300平方米以上,育種場所(具有自有產權或租賃期不少于10年)面積100畝以上。
④申報單位資產、財務狀況良好,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有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經營場所500平方米以上。
(5)基地條件。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10000畝以上(水稻種子生產基地面積5000畝以上)。繁育基地要符合《植物檢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達到國家或行業種子生產技術規程的要求。申報企業應與當地制種農戶簽訂5年以上的制種合同或土地流轉合同。
3.建設內容
(1)土建工程:掛藏室、考種室、實驗室、檢測室、網室、種子加工車間、種子庫房、農機具房、曬場等土建工程及相關的附屬配套設施。
(2)田間工程:田間灌溉排水渠系、水工建筑物、水源工程、農田整治、地力建設、林網、田間道路及各種圃等建設,包括配套輔助設施。
(3)儀器設備:常規種子質量檢測儀器、配套種子加工設備和農機具、灌溉設備、必要的育種儀器設備等。不允許購置其他非種子生產儀器設備及車輛、通用辦公設備等。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選擇上述建設內容。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控制在5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鼓勵申報企業加大自籌資金規模。
4.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品種審定證書、品種使用權許可協議、轉基因品種安全評價證書等復印件。
(4)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
(5)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
(6)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7)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永久性建筑設施用地需提供國土部門發放的土地使用權證書),與農戶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委托制種合同等復印件。
(8)項目申報單位自身研發技術力量說明或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9)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出具的種子企業行業評價和推薦證明;近三年未出現假劣種子事故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10)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在全國分作物、分縣良種繁育基地布局表(提供分作物、分縣基地面積數),現有種子加工能力布局說明(說明分作物、具體到縣的年加工能力水平)及儀器設備清單(需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試驗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
(11)項目建設地點的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12)2006-2012年承擔農業綜合開發及農業部種子工程項目的,須提供該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并附項目建設田間工程完成情況平面圖。
5.其他要求
2013年良種繁育及加工基地項目繼續試行專家評審+集中答辯方式,申報項目單位請提前做好有關項目答辯準備。答辯具體要求另行通知。
(二)原原種擴繁基地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根據2012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按照農業部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要求,2013年重點支持優勢農產品區域內的優質水稻、專用小麥、優質高產專用玉米、高油大豆等主要糧食作物新品種的原原種、原種擴繁;兼顧其它地區具有一定優勢和特色的棉花、雙低油菜、花生、薯類、小雜糧等農作物,及牧草種子原原種、原種擴繁。
重點區域包括:東北優質粳稻、高產玉米、高油大豆優勢區域;黃淮海飼用玉米和強筋小麥優勢區域;長江流域、東北平原及東南沿海等水稻優勢區域;長江中下游弱筋小麥、雙低油菜優勢區域;同時,適當兼顧北方棉花、小雜糧及牧草種子等優勢區域。
2.申報單位條件
(1)原則為地級以上的農業科研單位,或具備農作物科研育種能力的其他農業事業單位和涉農企業。國家現代農業技術體系、農業部重點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2)申報的擬繁育推廣新品種須為2007年(含)以后通過國家級或省級農作物(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申報單位擁有擬繁育推廣新品種的自主知識產權和相應后續品種的繁育與開發能力,并能提供相應的技術操作規程。
(3)具有一定的擴繁基礎條件、較強的育種能力和技術力量以及相應的自籌資金配套能力。
(4)項目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注冊資金須在500萬元以上。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較強自籌資金配套能力,資產結構和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近兩年內未發生假劣種子和質量事故等案件。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主要建設內容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儀器設備的購置,具體包括:原原種、原種擴繁及良種加工必備的倉庫、曬場、溫室、網室、質檢掛藏工作室、加工廠房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排灌渠系、田間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機井等田間工程建設;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灌溉、質檢、加工、制冷等方面的儀器設備以及相應農機具的購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資總額應控制在財政資金總額的10%以內。水稻原原種擴繁基地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安排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為120萬元。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
4.證明材料及其他
(1)農業科研等事業單位申報項目的,需提供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及資信等級證書復印件。
(2)企業申報項目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及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
(3)項目擬擴繁新品種的國家級或省級審定證書彩色復印件、品種知識產權轉讓協議復印件。
(4)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實驗室、基地、加工、儲備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需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試驗用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
(5)項目建設所占用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有關部門證明,土地租賃、承包協議復印件。
(6)可研報告須附原原種、原種生產基地現狀平面圖,原原種、原種擴繁基地建設規劃布局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剖面圖等,并標明比例尺。
(三)脫毒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項目
1.申報區域
根據《全國優勢農產品馬鈴薯區域布局規劃(2008-2015年)》和我國馬鈴薯種薯生產實際需要,擬在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含兵團)等省(區、市)開展脫毒馬鈴薯良種繁育基地項目建設。
2.建設方向與重點
優先選擇馬鈴薯脫毒種薯生產優勢區域進行項目建設。項目資金重點用于脫毒原種薯田間擴繁和儲藏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需要也可適當補充完善部分微型薯(原原種)和良種薯生產所需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3.申報單位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為具備較強種薯生產經營能力及相關配套設施條件的種子企業及農業事業單位(種子管理部門除外),承擔國家馬鈴薯原種補貼的單位、具有品種選育能力的種薯生產企業、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2)項目申報單位須具備較強的技術力量,引進繁育的馬鈴薯品種為符合市場需求的高產優質高抗專用品種,并能組裝集成推廣節本高效栽培、病蟲害綜合防治、機械化生產等關鍵技術,充分發揮脫毒種薯的增產潛力。
(3)項目申報單位須具備較完善的種薯標準化生產體系和質量監控體系。種薯生產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種薯基地管理規范,能夠執行國家脫毒種薯標準,實行各級次種薯擴繁面積配套的專業化和標準化生產,推行不同級別的種薯標識制度。
(4)項目申報單位須擁有穩定的種薯生產基地。原則上原種薯繁育現有規模不低于2000畝。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5年。
(6)項目申報單位為企業的,應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較強自籌資金配套能力,資產結構和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資產負債率低于65%。近兩年內未發生假劣種子和質量事故案件。
4.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土建工程:主要建設種薯儲藏庫(窖)、溫網室(棚)及配套設施等;田間工程:主要建設種薯繁育田的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田間灌溉排水渠系、田間道路及輔助設施等;儀器設備:主要購置質量檢驗、病毒檢測等儀器、移動式灌溉設備、農機具、貨運運輸車(限購1輛)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資總額應控制在財政資金總額的10%以內。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項目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選擇項目建設內容。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3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
5.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復印件。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3)品種審定證書、品種使用權許可協議等復印件。企業有專門育種機構的,要求提供育種設施設備、育種人員、研發經費和近年來主要成果等基本情況材料。
(4)經中介機構審計或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
(5)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和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6)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
(7)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種薯生產基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
(8)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實驗室、加工、儲備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需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
(9)項目建設地點的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10)省級種子管理部門出具的近兩年未出現假劣種子事故等方面的證明材料;如為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
(11)續建項目須提供上一期項目的竣工驗收報告,并附上一期項目建設田間工程完成情況平面圖。
(四)牧草種子繁育基地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1)擬繁育的品種須符合種草養畜和生態建設需要,市場前景良好。
(2)擬繁育的品種須已經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
(3)須在擬繁育品種的制種優勢區內進行基地建設。
(4)每個項目原則上只可繁育一個品種,并需在項目名稱上體現。
(5)根據扶持發展苜蓿產業的需要,對申報苜蓿種子繁育基地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2.申報單位條件
(1)須為專門從事牧草種子繁育營銷的企業,并具有較強的草種育繁推技術力量;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注冊資本200萬元(含)以上;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2)已驗收的牧草種子繁育基地,且連續三年贏利,需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提高加工能力的續建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3)須擁有擬繁育推廣品種的自主知識產權或生產經營權。
(4)有育種科研力量或技術依托單位。
(5)有相應的新品種開發潛力或品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能力。
(6)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資信等級和較強的自籌資金配套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資產負債率低于65%。
(7)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8)申報項目企業必須依托有一定技術及推廣力量的機構利用部分項目資金(控制在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8%以內)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品種改良等公益性服務。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主要建設內容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儀器設備的購置,具體包括:草種擴繁及加工必備的倉庫、曬場、溫室、網室、質檢工作室、加工廠房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渠系、田間道路、機井等田間工程建設;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灌溉、質檢、加工、制冷等方面的儀器設備以及相應農機具的購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資總額應控制在財政資金總額的10%以內。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3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
4.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
(2)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和資信等級證書,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3)省級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草種經營許可證和草種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全國草品種審定委員會的品種鑒定證書或有效授權協議復印件。
(4)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基地、加工儲備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須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試驗用地及草種生產基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研發力量情況說明。
(5)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建設地點的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五)園藝類良種繁育及生產示范基地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重點扶持位于優勢區域(或重點區域)的蔬菜、水果、茶葉、食用菌、花卉、蠶桑、中藥材、麻類、熱帶作物等園藝產品的良種(種苗)繁育基地、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項目。其中蠶種場改造項目以江蘇、浙江、江西、山東、湖北、廣東、云南等省為重點;茶樹良種苗木場建設項目以浙江、安徽、福建、湖南、廣西、四川等省(區)為重點。
2.申報條件
(1)項目建設地點須選在該作物的優勢區域、主產區或出口區域內,相關的基礎設施(交通運輸、通訊供水、供電等)較完善,自然環境良好。
(2)項目選擇的品種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特色優勢和出口優勢,發展空間較大,對有自主品種權和新品種試驗、示范、推廣項目優先扶持。
(3)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且輻射帶動能力強,促進周邊群眾增收作用顯著。
(4)除蠶種場以外,其他項目申報單位須為2009年12月31日之前認定的地市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直屬墾區農場申報條件參照執行。
①企業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地市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除外)和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申報項目企業必須依托有一定技術及推廣力量的機構利用部分項目資金(控制在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8%以內)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品種改良等公益性服務,帶動產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滿3年以上或者在當地縣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成員人數100個以上,其中農民成員達到80%以上;所從事的產業應當符合農業部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和特色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已經帶動形成了當地主導產業;有規范的章程、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財務管理等制度;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建立了成員賬戶;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的比例達到60%以上;依法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運行應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有關規定;與成員在市場信息、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產品營銷等方面具有穩定的服務關系,實現了統一農業投入品的采購和供應,統一生產質量安全標準和技術培訓,統一品牌、包裝和銷售,統一產品和基地認證認定等“四統一”服務;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志或地理標識認證,獲得中國農業名牌等知名商標品牌稱號,以及產品出口獲得外匯收入的,予以優先考慮。
(5)項目申報單位現有基地至少達到以下規模:蔬菜集約化育苗基地50畝,水果、茶葉良種苗木繁育基地300畝;蔬菜、茶葉、花卉標準化生產基地500畝,水果標準化生產基地1000畝。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及生產示范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7)農業部公布的標準園創建單位以及建設地點位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省部共建示范村”所在縣、并對“示范村”有直接帶動作用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主要建設內容為原種圃(包括母本園、采穗增殖圃)、苗圃、種苗繁育基地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及相關儀器設備的購置,具體包括:溫室大棚、處理車間、儲藏庫(室)、組培室、檢驗室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排灌渠系、田間道路、土地平整、機井、蓄水池、積糞池等田間工程建設;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灌溉、育苗(種)、溫控、檢驗等方面的儀器設備以及相應農機具的購置等。其中用于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的投資總額應控制在財政資金總額的30%以內,并從自籌資金中列支。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5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比例參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關于降低農業綜合開發農民籌資投勞比例的通知》(國農辦〔2010〕143號)執行。鼓勵申報單位加大自籌資金規模。
4.證明材料
(1)企業申報須提供:地市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認定文件復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資信等級證書以及自籌資金承諾函;種子種苗生產許可證、種子種苗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如申請無公害或有機產品良種繁育、生產基地的項目,還須附送有關部門頒發的認證書復印件;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技術力量情況說明;現有良種繁育基地、試驗示范用地及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2)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須提供: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以及自籌資金承諾函;現有良種繁育基地、試驗示范用地及標準化生產示范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技術力量情況說明;獲得的名特優產品證書,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相應生產基地認證證書,地理標識認證證書,中國農業名牌等知名商標品牌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產品注冊商標證書復印件;獲得的省、市級示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表彰的相關文件。
二、優勢特色示范專項
(一)畜禽良種繁育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扶持國家級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中畜禽品種的開發利用,以開發促保護,其中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138個畜禽品種優先。
2.申報條件
(1)以完善畜禽良種擴繁體系為主,重點扶持已有基礎的擴建或續建項目。
(2)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且輻射帶動能力強,促進周邊群眾增收作用顯著。
(3)項目申報單位須為2008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在300萬元(含)以上,并從事國家級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中畜禽品種經營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或具有一定自籌資金能力的事業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申報條件參照執行。
(4)項目申報單位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
(5)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良種擴繁基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
(6)項目申報單位必須依托有一定技術及推廣力量的機構利用部分項目資金(控制在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8%以內)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品種改良等公益性服務。
(7)2008-2012年期間承擔過農業基本建設畜禽良種工程項目的單位不在本次申報范圍內。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主要建設內容為畜禽良種繁育基地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良種引進及相關儀器設備的購置,具體包括:棚舍、孵化廳、獸醫室、采精室、質檢室、胚胎室、藥浴池、庫房、加工車間、青貯窖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場區道路、污水處理池、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生產、污水處理、質檢(醫療)等方面的儀器設備以及種禽、種畜、胚胎引進等。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5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1)省級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省級(含)以上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目錄文件。
(2)項目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3)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4)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繁育基地、養殖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須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技術力量情況說明。
(5)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二)水產品苗種繁育及養殖示范場項目
1.申報品種及區域重點
重點建設大宗品種、優勢品種和地方特有品種為重點的水產苗種繁育基地及健康養殖示范場項目。
2.申報條件
(1)水產苗種繁育基地具有較強的苗種繁育能力,項目具有良好的經濟效益。健康養殖示范場輻射帶動能力較強,在促進周邊農民群眾增收方面作用顯著。
(2)項目申報單位須為有一定實力和帶動能力的漁業企業,2009年12月31日之前注冊成立且注冊資本在300萬元(含)以上,市場信譽、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除外)和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扶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廣東省農墾總局農場申報條件參照執行。
(3)項目申報單位必須依托有一定技術及推廣力量的機構利用部分項目資金(控制在項目財政資金總額的8%以內)開展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品種改良等公益性服務。
(4)項目申報單位在主營品種的生產和研究等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礎。申報苗種繁育項目的單位須擁有固定的苗種繁育基地。
(5)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已取得《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申報水產良種繁育項目的單位同時還應取得《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6)永久性建筑物用地須為自有土地,養殖池塘等生產設施用地可為租賃或承包土地,租賃或承包合同剩余期限不少于10年。建設內容為在現有基礎上進行改擴建。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魚池(網箱)、孵化設施、育苗溫室、質檢室、飼料加工車間、庫房、蓄水池、排灌渠系、機井等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場區道路、凈化池、輸變電線路、電增容設備、圍墻等生產性輔助設施建設;生產、加工、質檢、水處理等儀器設備購置以及苗種引進等。
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該專項任務與投資計劃表和儀器設備指導清單。各類費用比例上限見附表1。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5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1)項目申報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
(2)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和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以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
(3)項目申報單位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和苗種生產許可證等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4)項目申報單位現有繁育基地、養殖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須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技術依托單位的基本情況及雙方簽訂的正式協議書復印件或企業自身技術力量情況說明。
(5)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
(三)秸稈養畜項目
1.秸稈養畜聯戶示范項目
(1)區域重點
黃淮海肉牛肉羊優勢產業帶、東北肉牛奶牛優勢產業帶為重點區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產地區為次重點區域。
(2)申報條件
①秸稈青貯、氨化、微貯工作開展基礎好,有區域扶持政策的地區優先考慮,支持肉牛、肉羊養殖發展的項目優先考慮。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規模養殖場戶數量多,標準化規模養殖發展較快,建設區域相對集中。
③項目申報單位為縣級畜牧技術推廣單位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④縣級畜牧技術推廣單位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豐富的秸稈青貯氨化飼料推廣工作經驗,組織能力和技術力量強。當地政府重視和支持秸稈利用及推廣工作。
⑤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須符合以下條件:經縣級以上有關部門登記注冊滿3年以上或者在當地縣級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成員戶數100戶以上,其中農民成員達到80%以上;有規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監督機構;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和會計賬簿,建立了成員賬戶,實行獨立的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對成員實行盈余返還的優先考慮;專業服務網絡比較健全,與成員在市場信息、業務培訓、技術指導和產品營銷等方面具有穩定的服務關系;能帶動周邊農民形成區域性產業帶(群);在提高農業產業化水平、增加農民收入方面具有較強的示范作用;獲得省、市級示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優先考慮。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秸稈養畜聯戶示范項目由申報單位組織符合條件的養殖場戶實施,項目資金用于支持肉牛或奶牛存欄20頭以上、肉羊存欄100只以上的適度規模養殖場戶建設秸稈處理設施、購置秸稈處理機械、擴大秸稈養畜規模。主要內容包括:建設青貯氨化池(項目青貯氨化池建設總規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每個參加項目的養殖場戶青貯氨化池建設規模不小于150立方米),購置秸稈處理機械、小型飼料加工機械和秸稈處理物資,購買種羊、凍精、胚胎等進行品種改良,新建、改建養殖基礎設施等,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秸稈養畜示范項目任務與投資計劃表。項目中用于養殖基礎設施建設和改良體系建設的資金應當全部在自籌資金中列支,改良資金只允許購買種羊、凍精、胚胎,且投資額度不得超過財政資金總額的30%。
以縣為單位申報項目,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①縣級畜牧技術推廣單位組織申報的須提供:項目承擔單位機構設置證明文件及組織機構代碼證,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自籌資金承諾函(因為參與項目建設的養殖場戶有多個,必須提供每個養殖場戶的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和自籌資金承諾函)。
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申報的須提供:營業執照(注冊登記證書)及組織機構代碼證;章程;各項管理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至少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自籌資金承諾函(因為參與項目建設的養殖場戶有多個,必須提供每個養殖場戶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以及自籌資金承諾函);獲得的省、市級示范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表彰的相關文件。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2.秸稈養畜示范場項目
(1)區域重點
黃淮海肉牛肉羊優勢產業帶、東北肉牛奶牛優勢產業帶為重點區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產地區為次重點區域。
(2)申報條件
①秸稈青貯、氨化、微貯工作成效顯著,有區域扶持政策的地區優先考慮,支持肉牛、肉羊養殖發展的項目優先考慮。
②項目申報單位為肉牛存欄1000頭以上、奶牛存欄500頭以上或肉羊存欄5000只以上的標準化規模養殖企業,在現有基礎上新建、擴建的企業優先考慮。
③申報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注冊資本在500萬元(含)以上,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優先扶持;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除外)和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秸稈養畜示范場項目支持標準化規模養殖場建設青貯氨化池(青貯氨化池規模不小于8000立方米),購置秸稈處理機械、小型飼料加工機械和秸稈處理物資,購買種羊、凍精、胚胎等進行品種改良,新建、擴建養殖基礎設施等,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秸稈養畜示范項目任務與投資計劃表。項目中用于養殖基礎設施建設和改良體系建設的資金應當全部在自籌資金中列支,改良資金只允許購買種羊、凍精、胚胎,且投資額度不得超過財政資金總額的30%。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1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及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項目單位現有繁育基地、養殖設施情況及儀器設備清單(須注明具體規格、數量、單價等);現有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項目申報企業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
3.秸稈青黃貯飼料專業化生產示范項目
(1)區域重點
黃淮海肉牛肉羊優勢產業帶、東北肉牛奶牛優勢產業帶為重點區域。
(2)申報條件
①秸稈青貯、氨化、微貯工作成效顯著,有區域扶持政策的地區優先考慮。
②肉牛、奶牛、肉羊規模養殖場戶數量多,標準化養殖基礎較好,區域養殖業發展潛力大。
③秸稈飼料專業化生產企業可申報該類項目,申報企業需符合以下條件:注冊資本在500萬元(含)以上,省級(含)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優先扶持;資產結構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除外)和較強的資金籌措能力;上年度凈資產不低于所申請財政補助資金總額的3倍,資產負債率低于65%。
(3)建設內容和投資控制規模
秸稈青黃貯飼料專業化生產示范項目支持建立青貯氨化池容積15000立方米以上、年生產銷售青貯和黃貯飼料10000噸以上的秸稈飼料專業化生產企業。具體建設內容包括:建設青貯氨化池,購置秸稈處理機械和物資,建設秸稈飼料加工廠房、廠區道路和庫房,具體建設內容參見2012年度秸稈養畜示范項目任務與投資計劃表。項目建設中用于秸稈飼料加工廠房、廠區道路和庫房等設施建設的資金應主要從自籌資金中列支。
每個項目申請中央財政資金規模應控制在200萬元以內。地方財政配套比例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規定>的通知》(財發〔2010〕46號)執行所在省的配套比例政策;項目單位自籌資金不得低于財政補助資金總規模(即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與地方財政補助配套資金之和)。
(4)證明材料
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如為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或國家級扶貧龍頭企業還須提供認定文件復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項目申報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須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財務報表附注)及審計報告;項目申報單位企業所得稅稅收繳款書或免稅證明復印件;企業開戶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及A級(含)以上資信等級證書(未申請過銀行貸款的企業不需提供);現有基地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項目申報單位自籌資金承諾函;項目建設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證明或協議復印件;建設地點規劃設計平面圖,單項工程設計平面圖等;項目申報企業與技術依托單位簽訂的合作協議書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