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車主于小區停車,一時占用了他人車位,不料被物業“罰款”300元且不開具有效發票。(7月10日《東莞日報》)
小區物業自告奮勇,要代行執法機關的權力,誠然是為政府分憂,也確實有點依法管理小區的模樣。然而,從常識角度來講,除了執法機關,誰也不能擅自替政府分擔這種神圣職責的,但依然有人或企業樂此不疲地強行奪權,并在日常管理當中也走的是以罰代管路線,端的是非一般的彪悍。
然而,任何胡亂的罰款或者收費都會有一個貌似合理的說法,比如東莞南城該物業公司號稱罰款規定是通過所有業主認可的,可是,其他業主們卻對此一頭霧水。退一步而言,即使是業主共同約定如果有停錯車位現象可進行罰款,這也是頗為值得推敲的行為,因為此牽涉到諸如執法主體身分及罰款去向、發票等一系列復雜問題。
不過,即使是這種不該發生的罰款事件,我們依然看到,東莞南城這個小區這種所謂的“罰款”并非孤例。通過百度搜索發現,遠在天涯近在咫尺,都不乏類似的新聞。而無一例外的是,報道背后都是律師們斬釘截鐵地普法宣傳:物業如此作為實屬違法,錢應該無條件退還。顯然,這不是新話題,隨著中國城鎮化的加速,更多人將棲居于城市,所以,注定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類似在管理方面的矛盾及話題也將永不過時。
可是,又是什么助長了物業公司罰款的風氣,在明知違法、屢屢被曝的情況下依然如故呢?答案不言而喻。物業公司作為企業,天生有謀利的沖動,資本的本性決定了它的原罪性質;除此以外,現行規范制度不完備也難辭其延咎。我們看到,國家出臺了《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無數城市業主本以為能使一切走上法制有序的軌道,然而,卻因為條例語多含糊,可操作性有限,造成大量模糊空間,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間的矛盾,往往就出現在一些有爭議、可多向理解的點上。比如物業對小區停車收費標準、亂停車如何處理問題,都是一些隨時都能引爆的點,蓋因政府沒有明確標準可予以規范引導,靠的是業主與物業博弈,唇槍舌劍自然不在話下,揮舞老拳相向的也間或有聞。
理性地看,不能寄望于資本的良心,因為物業公司畢竟不是慈善機構,同樣的道理,小區的管理或者費用標準,也不能完全交由業主定價,畢竟人都具有經濟理性。所以,在“市場調節”沒譜的情況下,政府相關管理機關不能袖手旁觀,該明確的要明確,該出面“指導”的要“指導”。只有這樣,物業公司才不會自行上封為執法單位,業主與物業公司才能相處融洽,服務的與被服務的才得以彼此相安。
然而,我們也看到,現實生活當中,政府有關部門對房屋維修經費樂于全權管理,可對于將《物業管理條例》細化成可操作性的文本,卻沒有體現出應有的擔當與踴躍。顯然,只有在細化的可操作性強的法規助力下,秩序才能得以形成,文明生活亦將現實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