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說,地方政府作為公權力代表,在土地資源資產化、土地資產資本化過程中,越界參與了具體的市場經營行為。導致這一問題的根源,是我國土地產權所有者的“集體化”定位:城市土地國家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這個“國家”和“集體”,實際是對產權主體的虛化,而政府作為公權力代表,壟斷了土地市場的控制權,近年來頻繁論及的“土地財政”問題,即是地方政府作為土地市場化改革既得利益者的明證。
沿著這個思路,由于權利體系的不完善及二元體制下市場機制的缺陷,參與土地資產資本化經營的市場主體也成為第二層次的既得利益者:灰色土地市場的盛行,土地資產資本化渠道的不通暢,使擁有流動性的市場主體可以憑借資本主導土地資產資本化的模式及進程,成為該過程中既得利益者。而民眾實際是土地三資屬性轉換過程中的利益受損方,也是未來進行土地管理領域頂層設計思路需要重點關注的群體。
因此,在他看來,地方政府及市場主體作為當前模式下的既得利益者,必然成為有損于其利益的改革的主要阻力。
他直言,未來土地管理領域的改革雖然要重點關注弱勢群體,但如果不能有效兼顧這兩方主體的利益平衡,整體改革的力度將會大打折扣。這也就解釋了進行合理有效的改革頂層設計、對改革的戰略導向進行定位、理順不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改革成敗的重要意義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