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于做好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的通知
衛規財發〔2012〕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8號)的精神,指導各地做好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將政府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充分發揮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整體功能,實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明確政府責任,維護基本醫療衛生的公益性。同時,注重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促進有序競爭,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效率、質量和水平。到2015年,非公立醫療機構床位數和服務量達到總量的20%左右,實現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療機構協調發展。
二、要堅持全行業與屬地化管理,加強對醫療衛生全行業的宏觀管理,打破現有按照部門和行政隸屬關系形成的條塊分割、布局不合理的資源配置格局,對區域內醫療衛生資源的規劃、審批、調整、監督、評價等進行統一管理。
三、要統籌各方資源,科學規劃衛生資源的總量、結構和布局,確定區域衛生發展與資源配置重點。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衛生資源現狀,深入分析供需雙方的現實需求和潛在需要,因地制宜,確保規劃科學、合理、有效和可行。引導衛生資源向公共衛生和基層傾斜,向薄弱區域和薄弱領域傾斜,增強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綜合服務能力。
四、要堅持分級分類管理,明確醫療衛生機構的功能定位,對區域內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所屬的衛生資源如床位、人力、技術以及醫療設備的數量和布局進行合理的安排和部署,制訂與其功能相適應的設置或配置標準,滿足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
五、要給非公立醫療機構留出足夠的發展空間。鼓勵有實力的企業、慈善機構、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及境外投資者舉辦醫療機構,鼓勵具有資質的人員(包括港、澳地區)依法開辦私人診所,鼓勵社會資本舉辦和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有特色的醫療機構。調整和新增醫療衛生資源時,在符合準入標準的條件下,優先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
六、要拓寬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準入范圍。積極引導社會資本舉辦康復醫院、護理院(站)、老年病和慢性病診療機構等醫療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醫療服務的薄弱領域,如兒科、精神衛生、院前急救等。鼓勵設置獨立的醫學影像診斷、醫學檢驗、病理診斷機構等醫療機構。
七、要加強非公立醫療機構與公立醫院、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以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的分工協作,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和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雙向轉診關系,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整體效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合作、托管、重組等方式,促進醫療資源合理配置。
八、要切實加強對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的指導,把規劃工作提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要主動與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機構編制等部門溝通,認真履行職責,確保規劃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權威性。
九、所有新增衛生資源,特別是城市醫院的設置和改擴建、病床規模的擴大、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無論何種資金渠道,必須按照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要求與管理程序,嚴格審批。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建設。
十、要強化規劃監督和評價,建立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監督評價機制,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規范、管理和保障規劃工作的健康開展和有效運行,落實各項規劃要求。
十一、各地在開展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工作的過程中,要著力采取有效措施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并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