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農辦〔2012〕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財務司(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報經財政部領導同意,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決定自2013年起進一步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從2013年起,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省級農發機構)對本地區擬立項的高標準農田示范工程和地方切塊資金安排的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進行評估、審定,報國家農發辦備案、確認;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國家農發辦批復。
省級農發機構要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對農業綜合開發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正確運用項目評審權力。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做好項目評估、審定工作。要堅持原則,不能隨意降低立項標準;要秉公辦事,防止上人情項目;要廉潔自律,防止評審立項過程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國家農發辦將加強對省級農發機構項目評審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為加強對項目評審工作的考核,國家農發辦將按照一定比例,對省級農發機構上報的存量資金及增量資金安排的備案項目,分別組織專家進行隨機抽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對于抽查不可行的項目,將等額扣減該省份當年中央財政資金指標;對于抽查項目不可行或基本可行比例較大的省份,下一年度將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并將把抽查結果作為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在分配下一年度資金時予以體現,獎優罰劣。
項目審批權限進一步下放后,省級農發機構的項目評審工作量將明顯加大,省級財政部門要在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經費中相應增加項目評審費,保證項目評審工作需要。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