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的探親假規定,在實施過程中確實已經大大失去了其權威性和嚴肅性,用人單位以形勢變化等各種借口在事實上削弱甚至廢棄了這項職工權利。現在看來,單單搬出30年前發布的探親假規定已難以湊效了,在新的人口形勢與法治環境下,亟須對職工休假進行頂層設計,以便更好地適應我國老齡化社會的現實需要。
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明確規定了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等三類探親待遇,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其核心條件是“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這部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是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的,至少是一部“準法律”,因此在效力上并不存在實施障礙,在當時也是合理的。
然而,在經歷了30年巨大變遷后,其先天缺陷和后天不足暴露無遺。最主要的,一是對職工范圍涵蓋不全,使大量非公企事業單位職工被排除在探親假之外;二是當前的休假制度、交通運輸條件以及商品房制度和方便親屬落戶等制度,都讓“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有了新內涵。顯然,國務院的上述探親假規定已經嚴重滯后。
客觀地講,30余年的改革開放不僅讓中國經濟飛速發展,也讓社會文明有了巨大飛躍,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由觀念進入憲法,勞動者法定假期的保障水平與30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語——不僅每周實行了普遍的“雙休制”,還出臺了帶薪休假制度,同時增加了法定節日。能否將這些節假日與探親假疊加執行,這需要認真研究。它既涉及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更涉及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1995年制定的《勞動法》采用列舉方式,就十分明確地列舉了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法定休假時間,但其中并未提到勞動者的探親休假問題,當時很可能也是意識到了探親假與其他休假方式的不協調。
中國已進入老齡化社會且家庭養老依然是最基本的養老模式,這就要求充分考慮獨生子女對父母的物質和精神贍養問題。盡管“?;丶铱纯础币鸩簧贍幾h,但它對于未來的中國老齡社會,比以前任何時候都顯得更為迫切。這就需要通過立法,較好地解決探親問題。當然,這并不意味著簡單機械地強制推行30年前制定的探親規定,但很有必要以日益嚴重的老齡問題為基本出發點,充分考慮勞動保護和社會休閑等權利保障和生活水準提高的客觀要求,對職工休假進行頂層設計,讓各種法定休假制度更加科學合理,通過國家立法加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