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上有關國企的文章我十年未跟進,不是不關心,而是在我看來黨的十四屆五中全會《決定》對國企改革已說得夠清楚,料定不會再有人講出什么我不知道的新話。其實,國企改革到今天,重點已經不是怎么說,而是怎樣抓落實。我寫這篇文章,不在標新立異,而是想就目前大家爭論的問題談點一家之言。
首先要說的,是近來學界批評的所謂“國進民退”,千夫所指,認為是改革“回潮”。不隱瞞我的觀點,這批評本人不茍同。改革開放以來,國企不僅已完成改制,而且也從某些一般競爭性領域陸續退出,擺著的事實有目共睹,我們不能視而不見吧!上世紀90年代,大大小小國企近30萬家,到今天央企僅100多家,省屬國企雖有但為數不多,而地市以下國企更是鳳毛麟角。國企數量不斷減少,“國進民退”從何說起呢?
人們有此看法,當然不是空穴來風。所謂“國進民退”,據我揣測,大概是指某些行業國企集中過多;或是規模太大排斥了中小企業競爭,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壟斷”。不錯,國企目前的確是集中在國家安全、自然資源與公共產品等領域。而所以如此,這是由國企性質與定位決定的。國家安全與公共產品,民企不提供當然得由國企提供;而現在大家爭論的焦點是,自然資源領域是否也應讓民間資本進入。
至于國企規模過大,這批評也是毫無道理。不要說國企,難道民企不一樣?不希望自己做大做強?由此看,企業“大”本身不是問題,壟斷也不是問題,世上哪家企業不想壟斷一片市場呢?不過話說回來,壟斷與壟斷有不同,有的是靠專利技術壟斷;有的是靠營銷策略壟斷;有的則是靠行政權力壟斷。經濟學講反壟斷,并不等于反“大”,也不是一般性地反壟斷,而所要反對的只是行政壟斷。
以煤炭業為例。前兩年某地推動煤企整合,媒體一度炒得沸沸揚揚,很多人指責是典型的“國進民退”。我曾專程去調研過,不怕人拍磚,說實話,政府此舉我認為無可厚非。想想吧,小煤窯遍地開花而礦難頻頻,人命關天政府能坐視不管么?在外人看,該地整合煤企確實是國企兼并民企,但事實上,政府的本意并非要“國進民退”,不過是想用裝備先進的企業兼并落后企業而已。
其實,我歷來是不贊成搞行政準入限制的。不光是資源產業,其他如電信、金融、保險等我認為也應一律放開。當然,這并不是說政府不需要定規則,規則要定,但只能就生態、環保、技術等方面立標準,不可搞所有制歧視,只要達到標準,企業無論姓公姓私皆可進入。就像高考,人人可以考北大,不管你家庭背景如何,英雄不問出身,上了線就可錄取,否則你家里再有錢也與北大無緣。
對國企的另一種批評,是關于“高管的薪酬”。目前國企高管薪酬雖有高有低,但整體偏高恐怕是事實。于是人們要問:高管的薪酬是否與他們的貢獻相匹配?是的,薪酬是應與企業業績掛鉤的。然而困難在于,國企的業績不僅與高管的貢獻有關,同時也與政府的政策支持有關。兩者很難分開,這樣高管的貢獻便無從界定,而其薪酬是否偏高也就說不清了。
說不清歸說不清,不過薪酬與貢獻明顯不符的例子還是有。說我知道的,有位朋友原來在政府任職工資一年不過幾萬,但調進國企做高管,搖身一變則年薪百萬,這能說是與他的貢獻有關么?說過多次,我并不嫉妒別人高薪,而我不贊成的是現在這種董事會決定薪酬的機制。經濟學有個“分粥原理”,說的是粥可以由你去分,但為了公平必須讓別人先取,最后一碗歸你。同理,如果一定要由董事會定薪酬,可以,但董事或高管的職位就得拿出來競爭,不然高管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絕對不合適。
再一個問題,是公司的治理結構。是老話題了,前些天參加黨校國企班學員座談,想不到今天還有爭議。有兩個焦點:一是董事長與總經理的矛盾怎樣化解?二是黨組織在公司內部的功能如何定位?關于第一點,公司法其實說得很明白,董事會是受股東會委托代行所有者職權;而總經理是通過董事會授權而行使經營權。這樣看,董事長與總經理各安其職,不應該有矛盾。可現在的問題是,總經理并不由董事會聘任而是由國資委選派。無授權關系,總經理怎會聽命于董事長呢?
由此分析,化解董事長與總經理的矛盾并不難,只需一招,即國資委后退半步,不再直接選派總經理,而讓董事會去聘,這樣總經理要對董事會負責,彼此就不會再有矛盾。倒是國企黨組織的定位要難一些,外國沒有,是中國特色。我的想法,應讓企業黨組織行使監事會的職能。理由是,國企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股東會,董事會可以監督總經理,可誰來監督董事會呢?當然,國資委可以監督,可那只是外部監督,若內部再有黨組織監督,雙管齊下豈不善哉!
(王東京 作者為中央黨校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