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以國內80個城市為申請對象的“城市環境信息公開情況調查報告”出爐。這是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從2012年初開始,歷時半年,對27個省、自治區80個城市的環保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最終獲得63份答復的分析報告。在這63家環保局的環境信息公開中,對污染物超標企業進行公示的僅有8家,公示率僅為13%;對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中的企業公示率就更低,不及5%,僅有兩家予以公示。
僅20家在法定期限內答復
此次調查的負責人、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振宇介紹,在收到答復的63家環保局中,其中59家給予了有效答復,即至少提供了一項政府信息、法定期限內答復20份、電話溝通后作出答復11份、在他們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后作出答復32份。
為了解當地環保局環境監管工作落實情況、避免因所申請內容的不規范而導致申請無效或出現爭論,此次調查依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第十一條中列明的環保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事項,選擇了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及落實情況、排污許可證發放情況、污染超標企業名單等8項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只兩家公布重特大污染企業
此次調查的執行人、北京義派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恩澤介紹,在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的企業名單”情況調查時,發現地方政府對污染超標企業的公示透明度很低,僅有8家公示污染排放超標企業名單。
而“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業名單”的公示透明度就更低,63家被調查環保局中,僅有兩家公布了企業名單。
在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并且不公布或者未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名單;他們受到了何種處罰?”情況調查時,發現僅有8家環保局公布了存在該問題的企業并提到了處罰措施。
李恩澤認為,之所以地方政府對污染超標企業公示率嚴重不足,他在和某地環保局溝通時,某工作人員對此道破“天機”:“不可能沒有超標排污的企業,但是如果一旦公之于眾,會影響這些企業的經濟效益。所以環保局不愿意公布這樣的信息。”
對此,報告建議,由于此類問題影響到相關部門的政績、影響到當地企業利益,故應建立更完備的公示制度,以便滿足公眾知情權、監管排污超標企業。
排污許可缺乏統一操作標準
報告指出,一些法律、法規中都提到了排污許可證制度,但是缺乏可操作的標準,排污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發放程序以及監管機制等方面不盡統一,對無證排污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導致排污許可證的作用不能在管理中得到很好的體現。
據李恩澤介紹,有些環保局答復內容為發放排污許可證ⅹⅹ家,并公布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和發放程序;其他環保局的答復內容五花八門。如:東北一家環保局的回復為“沒有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西北地區某環保局的回復為“按照關于省排污許可證管理制度的要求,嚴格發放”;黑龍江省一家環保局回復為“自2005年國家擬出臺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來,沒有全面發放排污許可證。2009年協助省廳對市域內國控源下發了排污許可證”。
王振宇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們這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依法均屬于應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但從統計結果看,地方環保部門一方面缺乏公開動力;另一方面也未形成固定的公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