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近一個月后,邵功還躺在病床上,至今尚未得到任何賠償。
今年年初,邵功受雇于甘肅一家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前往青海玉樹工地,不料因發生意外而嚴重受傷,目前公司方面還未給予賠償。由于這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其負責人沒有與包括邵功在內的數百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給員工辦理社保,因此邵功的維權陷入了困境。
這只是全國2700萬勞務派遣工的現實寫照之一。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起指出,“勞務派遣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等問題越來越突出,應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p>
昨日(6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初次審議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崗位范圍,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獨家獲得的一份全國總工會關于勞務派遣的調研報告也顯示,全總已建議“建立嚴格的勞務派遣市場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提高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
由于多種原因,全國總工會早就完成的勞務派遣調研報告遲遲未露真容。近日,全總不愿具名的一名官員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這份報告已經上報,報告在政策建議部分著重強調要建立嚴格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鑒于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著勞動者工資、保險等各項具體的金錢給付義務,其資產充實度和實際運營能力將直接影響勞務派遣工的權益,因此必須嚴格準入制度。報告提出,應該設定勞務派遣行業行政許可制度,勞務派遣單位應為法人組織,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立,提高注冊資本金額度。
根據記者昨日獲得的消息,目前草案對于行政許可的條件已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將注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于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全總還建議,應該建立準入審核制度,勞動行政部門在審核許可證時,應當依法審查申請人的注冊資本金數額、營業場所適當性、專職從業人員數量等法定要件。同時,為防止因勞務派遣單位自行退出而給勞動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建議設置相應的市場退出程序機制。
通常情形下,勞務派遣單位須在許可期限屆滿前的法定期間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主管部門對其履行工資支付、社保費用繳納等情況予以審查,只有在核實其相關法定義務完全履行的條件下,勞動行政部門才能作出準予退出的決定。
派遣工工資納入國企工資總額
事實上,對于當下勞務派遣制度的變革,反對聲音最為強烈的莫過于國企。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專題調研發現,各種所有制的企業都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勞務派遣工,其中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使用較多。
全總早前的調研指出,勞務派遣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屬于勞務派遣。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得知,為了節約用工成本,這些企業在確定好員工之后,轉而找到一些勞務派遣公司,讓員工與這些派遣公司簽約。
基于此,全總提出建議,“要完善工資總額管理,抓緊研究制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改革辦法,科學考核企業的人工成本及工資總額標準。”同時,“要把勞務派遣工工資納入國企工資總額,為企業提高勞務派遣工工資留出足夠的空間,從機制上推動解決勞務派遣工和正式職工同工不同酬問題?!?/p>
財政部駐江蘇財政監察專員辦透露,近年來在對國有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進行會計信息質量檢查時發現,部分單位在用工中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并以“勞務費”形式支付其工資報酬,變相降低本單位工資實際支付額度,從而使“勞務費”成了部分國有企事業單位逃避工資總額控制的“調節閥”。
以某省屬國有控股企業為例,該企業使用勞務用工人員54人,其中有20人的工資通過在“管理費用”和“經營成本”等科目中列支勞務費的形式,轉由勞務公司發放并代為繳納“五險一金”。這樣占該企業近20%的員工的工資既不通過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也順其自然地不計入職工工資計劃總額。
類似這種現象,在部分壟斷性行業表現得尤為突出。用工單位通過大量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方式,在不增加或壓縮正式員工編制的前提下,既保證了正式職工尤其是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盡可能高的工資待遇,又人為繞開工資總額控制這條“紅線”,使工資總額控制制度形同虛設。
嚴格限制濫用勞務派遣工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表示,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包括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范,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
烏日圖說,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草案規定勞務派遣 “只能”在“三性”崗位上實施,并對其含義作出進一步界定為:臨時性,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提供服務;替代性,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全總的建議指出,通過列舉規定勞務派遣的形式種類,對臨時性、輔助性和替代性問題作出具體界定,設定勞務派遣期限,防止用工單位違反 “三性”規定濫用勞務派遣工。而早前對于《勞動合同法》中“三性”界定的模糊,讓這部法律在4年間飽受微詞。
除了“三性”問題,對于勞務派遣行為的懲處力度也成為了此次修法的焦點。全總給予的建議是,應該完善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對運營不規范的用人單位,應及時責令其整改,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采取強制手段或處罰措施。同時,必要時可作出吊銷許可或者不予延展許可的決定;對用工單位違反“三性”規定使用勞務派遣工的,應責令其與勞務派遣工直接建立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