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2年中小企業
信用擔保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聯企業〔2012〕1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財務局:
近年來,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運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政策,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精神,引導加強對小型微型企業的信用擔保服務,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印發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2〕 97號,以下簡稱《擔保資金辦法》)。根據《擔保資金辦法》,現將2012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以下簡稱擔保資金)項目申報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點和申報條件
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下簡稱擔保機構)、省級及跨省區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以下簡稱再擔保機構)2011年度在保的單筆1500萬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再擔保業務給予補助,重點補助對小型微型企業的貸款擔保業務、再擔保業務和低擔保費率的貸款擔保業務。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須符合《擔保資金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并按第十條的規定和有關要求及時通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填報業務信息。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額度
(一)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業務按照2011年平均在保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2011年平均在保余額根據每筆擔保貸款的2011年實際在保天數按年折算。其中,對小型企業單筆擔保貸款500萬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額后的補助比例(以下簡稱折算后的補助比例)不超過2%;對微型企業單筆擔保貸款100萬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補助比例不超過3%,單筆擔保貸款100萬元至500萬元(含)的,折算后的補助比例不超過2%;其他擔保業務,折算后的補助比例不超過0.5%。
(二)再擔保業務補助項目。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一般責任保證業務,按照不超過2011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1%給予補助;對再擔保機構開展的比例風險分擔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中型、小型微型企業2011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1%給予補助。
(三)保費補助項目。對2011年在保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業務進行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重點補助低擔保費率的微型、小型企業貸款擔保業務。
以上三類補助項目中,已獲得擔保資金補助的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在2011年度以前發生且2011年在保的擔保業務和再擔保業務,不再重復補助。
對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最高資助金額不超過《擔保資金辦法》規定的最高限額。
三、項目申報、審核和上報
(一)項目申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財務)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擔保資金辦法》和本通知要求,公開組織項目申報。符合項目儲備工作要求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向注冊地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并提供項目申報資料(詳見附件1)。同時,使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信息報送系統”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國家中小企業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的擔保資金端口(以下簡稱“項目管理系統”,網址:www.sme.gov.cn),按使用說明填報相關信息。
(二)項目審核。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擔保資金辦法》要求組織項目審核,對項目申報資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實性提出審核意見。省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保存項目單位提供的全部資料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原始資料備查。
(三)項目上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于2012年7月15日前將擔保資金申請報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項目匯總表(詳見附件2)上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時,將項目申報資料(1份)作為附件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項目電子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項目數不超過40個,各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報項目數不超過20個。
四、其他
省級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財政部(企業司)、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司)報送擔保資金工作聯系人及電話(含手機),并獲取項目管理系統有關擔保資金管理的賬號及初始密碼。
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擔保資金辦法》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電 話:010-68205311 68205319
電子郵箱:zcgh@sme.gov.cn
財政部
電 話:010-68552427
企業司廉政信息反饋電話及郵箱:010-68552809
czbqys@126.com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