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環境監測報告是商業秘密?
謝勇已經是第二次向環保部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了,這也是他一個月內第二次收到內容相同的答復。
今年4月15日,江蘇海安人謝勇收到從環保部寄來的快遞信件。這是對其二度提出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復文件,文件的內容與第一次并無不同——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據此,環保部將征求海安縣賽特環境保護實業公司意見后再予以答復。
缺乏證據,起訴焚燒廠兩審均敗訴
事情起源于2008年5月12日,那天謝勇的兒子謝永康出世,然而初為人父的喜悅很快因為孩子被診斷為腦癱,癲癇而被沖得一干二凈。當家人為了治療孩子的病情四處奔波之時,一紙拆遷公開信送到了謝勇家中。海安垃圾焚燒廠要改建為垃圾焚燒發電廠,而根據江蘇省環保廳的批復,周圍需要有300米的防護距離,因此距垃圾焚燒廠僅190米之遙的謝勇家首當其沖。
這份由當地胡集鎮鎮政府下發的通知書中提到:“對老人安度晚年、自己安居樂業、孩子健康成長都是十分有利的”,這讓此前并沒有過多考慮孩子病因的謝勇一家意識到,孩子的病情也許就是源于垃圾焚燒廠。之后,謝勇便上網查找相關資料,發現“焚燒廠排出的二噁英對人體健康有損害,發育中的胎兒對二噁英最為敏感。新生兒的器官系統迅速發育,也可能更易受到一定影響。”
謝勇向當地環保局和國家環保部反映情況,沒收到滿意的答復。2010年9月10日,謝勇將經營海安垃圾焚燒廠的江蘇天楹賽特環保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約126萬元以及承擔其他后續治療費用。
天楹公司稱,焚燒廠運營期間,離焚燒廠較近的區域內共出生16名嬰幼兒,除謝永康外,其他兒童身體健康,認為“天楹公司垃圾焚燒與謝永康致殘沒有因果關系”。
找出謝永康腦癱與海安垃圾焚燒廠排放污染物存在因果關系,成了能否打贏官司的關鍵。謝勇走上了搜集證據的道路。
2010年6月25日,謝勇向海安縣環保局申請公開“海安縣生活垃圾焚燒廠2006年6月~2009年10月運行過程中氣體排放、飛灰、爐渣、垃圾滲瀝液的監測報告”等環境信息未果后,向一家環保組織求助。該環保組織隨后向江蘇省環保廳及南通市環保局申請信息公開,江蘇省環保廳、南通市環保局答復稱,可向負責日常監督管理的海安縣環保局或企業索取。
海安縣環保局稱,監測數據和處理辦法涉及企業商業秘密,不予公開。該環保組織提出行政復議,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7月,海安縣環保局答復稱,是否公開監測報告需向上級環保部門請示。之后,環保部門依據《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垃圾焚燒廠的監測數據不予公開。
2011年4月6日,海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因為謝勇一方未能舉出證據,證明其所受的損害與被告的排污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駁回謝勇的各項訴訟請求。
謝勇隨后上訴到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仍以腦癱與二噁英不存在疫學上的因果關系為由判決謝勇敗訴。
謝勇的代理律師劉金梅表示,盡管兩級法院都承認根據現行的《侵權責任法》特殊侵權舉證原則,應當由被告天楹賽特舉證與污染無關,謝勇只要盡可能提供污染與損害的事實證明即可。但事實上,兩次審判中都要求謝勇承擔舉證責任。
申請信息公開被拒
為了獲取證據,2012年2月12日,謝勇又向環保部提交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對海安縣賽特環境保護實業有限公司垃圾焚燒項目的相關資質證書發放情況,以及項目簡介、運營合同、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等審批依據。
3月8日,謝勇收到了環保部的書面答復。答復稱,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謝勇申請獲取的海安賽特公司垃圾焚燒項目生活垃圾甲級資質證書發放情況屬于環保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范圍,上述內容可通過環保部政府網站查詢獲取。
但該項目申請相關資質時報送的項目情況、運營合同、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等信息,環保部表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3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的規定,環保部將征求海安縣賽特環境保護實業公司意見后再予以答復。
謝勇不甘心,又于3月13日以他妻子的名義向環保部提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這次申請函中他去掉了之前他認為可能涉及到企業商業機密的項目簡介和運營合同,僅僅要求公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出具的設施運行監測報告。
然而一個月后,謝勇得到的回復同樣是“涉及商業機密”,“需要征求企業意見”。
劉金梅認為,他們所申請的監測報告屬于環保部門的審批依據,應該屬于主動公開的范圍。謝勇很無奈:“我真的不理解為什么這個算是商業機密。”
環保部門監測的信息能否公開
“政府對排污者的監測怎么能算是商業機密呢?”
中國政法大學的環境法專家王燦發教授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商業秘密應該是指企業特有的技術一旦泄露會被競爭者學習,或者是公司客戶對象泄露會被競爭對手爭取。但公開公司的污染物排放情況,競爭對手能得到什么?能對你進行不正當競爭嗎?”
王燦發認為,政府監測的報告不能算作秘密,“哪個地方都沒有規定這個是商業秘密”。
據了解,2007年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明確了政府應該主動向公眾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受理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該試行辦法沒有明確要求政府部門公開對于企業的設備運營監測報告。那么這些監測報告能否向公眾公開,哪些信息是屬于涉及商業機密?記者就這些問題試圖從環保部獲得答案,但環保部新聞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不便就此問題接受采訪。
環保部政策法規司一位官員在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曾坦言,《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一些共性問題,如信息公開范圍如何理解,依申請公開中“科研需要”的程度如何界定,公開的形式如何掌握,反復申請如何處理等等。
實際上,并非只有謝勇面臨這樣的難題,公民在申請環境監測信息公開時受挫的情況并不鮮見。2011年7月,江蘇省啟東市居民陸錦松向啟東市環保局申請公開某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的環境信息,環保局答復稱依據相關規定,環境監測信息未經依法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公布或者透露,是否依申請公開,環保局將依程序向上級環保部門逐級請示,按國家環保部門執法解釋執行。
環境維權遭遇取證難題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實施多年來,環保部門日漸重視環境信息的發布,但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胡靜指出,在各類信息中,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的公開做得最差。據中國政法大學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等機構的評價結果顯示,作為最重要的一項指標,企業日常超標、違規、事故記錄的公示依然是信息公開的一個薄弱環節。
胡靜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許多環境訴訟涉及到相關的環境信息,公民要想獲取就得向環保部門申請,但涉及到一些敏感的信息,環保部門往往有些躲閃。
王燦發說,許多公民在遇到環境污染問題時,就是因為拿不到污染排放的證據而難以維權。污染受害者想要維權首先要證明有污染,而當事人因為缺乏監測資格,即使有檢測儀器和設備得出的監測結果也不被法律認可。因此只有當地環保部門持有監測報告,“他不給你,你就證明不了有污染,就沒辦法起訴。”
盡管很失望,謝勇正在著手向最高法申訴,雖然他的代理律師告訴他,如果拿不到環境監測信息,結果可能也很悲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