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縣城的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特別是城區邊緣,包含了部分鄉鎮和村莊,被稱為“城中村”。“這些地區的規劃編制和管理,應當依據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按照所在城市、縣城的標準進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不應再按照鄉鎮、村莊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楊煥彩解釋說,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鄉鎮和村莊,已經在城市、縣城總體規劃及該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中進行了統一規劃,如果再進行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勢必造成重復編制和管理的混亂。
因此,草案規定,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縣城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對道路“拉鏈工程”,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規劃主管部門應該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并實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訊等需要,對地下的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市政管線等進行統籌安排。新建、改建城鎮道路,應該推廣建設地下綜合管溝。
草案對違反條例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擬定了詳細的規定。其中,未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已經建成并投放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草案規定,對建設單位和個人有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綠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訊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志進行建設的;擅自占用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優秀建筑保護范圍用地進行建設的;擅自在城市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進行建設的等七類違法行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