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10月13日17時許,被告人胡軍駕駛粵YJA108微型面包車前往南海區黃岐廣佛五金城收取貨款,在天降大雨、五金城內光線較暗的情況下,未開啟前照明燈行駛,由于邊行駛邊尋找店鋪,注意力分散,未注意到正在五金城通道內行走的被害女童王悅,車輛右前方將王悅撞倒,右前輪從王悅上半身壓過。
胡軍感覺異常并剎停車,觀看右后視鏡,未發現碰撞物,以為壓到了路邊的貨物,但未下車查看,繼續向前開,因此車右后輪從王悅胯部壓過。胡軍駕車駛離現場繼續前往店鋪收取貨款。王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于2011年10月21日死亡。2011年10月16日,胡軍在網上看到案發監控錄像,確認自己撞人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認為被告人胡軍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胡軍及其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意見,但認為,案發地段屬于道路,胡軍的行為應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案件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