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中明確了保障性住房家庭入住后的房屋使用監督管理職責。根據保障性住房出租型和購置型不同類型,具體劃分了管理職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按照“誰持有、誰管理”的原則,通過租賃合同約定方式,由房屋產權單位負責日常監管;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出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誰分配、誰管理”的原則,由購買家庭原申請所在地區縣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房屋使用監督管理,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物業服務機構進行日常檢查。
北京市住建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相關機構將建立保障對象家庭檔案,對家庭變化情況進行動態調整,日常監督管理將采取入戶走訪、日常檢查等方式進行,發現家庭有違規出租、出售、轉租、轉借、閑置等情況的,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或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據悉,意見中還提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違規為保障性住房提供居間服務,對于違規代理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轉租)、出售業務的,由區縣政府組織區縣住房保障管理行政執法機構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