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法治國家首要任務是培育社會的法治精神。沒有社會公眾對法治的普遍信仰,法治就無法建成。法治精神包括多方面的內容,從當前問題表現最突出、推進法治建設最迫切的角度來說,亟需從培育以下“四個意識”入手,弘揚法治精神:
規則意識
規則意識,主要是指社會公眾對法律等社會規則及其內在價值的認同和自覺遵守。法治是規則之治。一種穩定秩序的形成是以理性規則的運行為基礎的。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形成,各項社會規則日益完善,但生活中不遵守公共秩序的現象大量存在,一些人不僅不遵守法律,甚至想方設法規避,有意識地尋找規則的漏洞并加以利用,已經成為影響生產生活、破壞社會和諧的一大痼疾。必須培育社會的規則意識,用規則來統一人們的思想和行為。
規則意識的內容:一是熟悉社會規則,對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規則要求具有判斷力;二是認同社會規則,對規則持正面態度;三是具有自覺遵守規則的愿望;四是養成自覺遵守規則的習慣,無需外力的約束和強制。
培育規則意識核心在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憲法法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在各種規則中,憲法法律應當是最基本、最有力的規則,“法律至上”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原則,沒有法律至上就不可能有法治。因為不承認法律至上,就是認為還有高于法律的規范。
2007年年底胡錦濤總書記明確提出“三個至上”,即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這就意味著提出了法律至上的原則,各級組織和領導干部都必須把法律作為至上規則,堅持嚴格依法辦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一切違法行為都應無一例外地予以追究,不能搞例外和變通執行,充分體現法律責任的不可避免性,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營造依法按制度辦事的社會氛圍。
權利意識
權利意識,是人們對權利及其行使、救濟的認知、理解和態度。它構成了公民意識、憲法精神的核心,是法治的內因和動力,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尺。權利的安全,涉及社會的各個階層,是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只有使人們充分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及其實現途徑,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使人們確信自己的權利是安全的,即使受到侵害也一定會得到救濟,這樣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穩定才有保障。
權利意識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讓公眾知曉享有的權利;二是正當追求權利,自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行使權利,并依法履行相應的義務,并不得濫用權利;三是尊重他人權利,包括兩個層面,即:公權力要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保障權利的行使,并不得侵犯公民權利,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能侵害他人權利、妨礙他人自由;四是依法救濟權利。
培育權利意識根本在加強權利保障。現實生活中,每個人的權利都有被侵害的可能。沒有對權利的有效保障,就難以真正樹立起普遍的權利意識。首先,必須依法規制公權力,使其更加重視保護權利。只有對公權侵權行為及時糾正、嚴格追究處理,才能讓群眾更加自覺地守法擁政;其次,應依法制裁侵權行為,引導公眾尊重他人權利。一般而言,侵權者主要目的在于謀取利益。如果侵權無利可圖,甚至付出代價,侵權行為自然會減少;最后,應暢通權利救濟渠道特別是司法救濟渠道,加大權力實現力度。
誠信意識
誠實信用,是從事民事、經濟活動的一項法律義務。誠信不僅是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必要條件,而且是社會有序、有效的重要標志。法治社會必定是一個講誠信的社會,法治秩序的構建也離不開對誠信原則的遵守。如果社會缺乏誠信意識,必定使人人自危,陷于混亂與無序狀態。特別是當前受社會轉型的影響,社會主體行為失范,引發大量矛盾,亟待培育社會的誠信意識,引導人們誠實守信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營造誠信的社會環境,減少社會虛耗、促進社會和諧。
誠信意識重點在講信義、守信譽等誠實品德,以及對契約和市場規則習慣的遵守。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心理上的善意真誠;二是行為表現上的誠實無欺;三是合同履行上的守約精神;四是利益交往上的公平合理。
培育誠信意識關鍵在增加違約失信成本。制裁違約失信行為,增加違約成本,可以對失信違約者起到有效的嚇阻作用。近年來一些企業和個人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甚至唯利是圖,不擇手段等現象之所以高發多發、屢禁不止,關鍵在違約失信成本較低,受不到應有制裁,難以產生威懾作用。因此,必須加大對違約失信行為的制裁力度,對情節嚴重者終身禁業,讓違約失信者有所畏懼。特別是在信息化條件日益發達的情況下,應進一步完善社會征信系統,加強對當事人的信用評價,完善信用檔案,促進人民法院與工商、稅務、質檢、金融、海關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形成威懾機制和治理誠信缺失的整體合力,營造“守信光榮,違信可恥”的社會氛圍。
司法終局意識
司法終局意識,是指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及其生效裁判的認同、接受的意見和態度。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的最佳途徑”。一個社會需要法院,就是因為法院可以把解決復雜社會矛盾的過程技術化、程序化、法律化,以較小的成本緩沖、化解社會的矛盾沖突,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因此,司法應當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各類糾紛爭議的最后防線和終極機制。否則,糾紛就沒完沒了,生活秩序、生產經營秩序難以維持,增加大量的虛耗和空轉。
司法終局意識主要包括:一是尊重司法權威;二是認同司法為解決糾紛的終極機制;三是自覺接受生效裁判結果;四是非經司法程序不得變更裁判結果。各種社會矛盾糾紛一旦進入法院,就只能依照司法程序來解決,一審以后可以上訴,二審以后可以申訴再審,但對終審裁判當事人必須執行,其他部門也不能再插手處理。即使經過司法終審的案件仍然有錯誤,也只能經過司法的申訴程序來糾正,不能將其重新社會化。
培育司法終局意識重點在賦予司法應有權威。首先,要明確法院作為專門司法機關的職能定位,是對社會矛盾糾紛行使最終裁決權的司法機關;其次,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終結糾紛的能力水平,凡是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都要盡最大努力做到案結事了,防止矛盾激化升級,不再把矛盾重新推向社會;第三,必須科學定位信訪職能,不斷加大依法治訪力度。把信訪的權利救濟功能和政治參與功能分別開來,強化信訪的政治參與表達功能,促進司法公開和司法民主,而將權利救濟嚴格納入司法救濟途經,堅持運用法律方式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引導群眾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