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是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不論是城市還是農村,都是一樣的,這也為《物權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但是,長期以來,城市商品房有房產證似乎天經地義,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由于依附于農村宅基地,因而農民手中往往只有宅基地證,而沒有房產證,時常面臨房屋合法卻無合法證明的尷尬。從這個意義上說,皖豫等地試點給農民頒發房產證,不應該是恩賜式的“賦予”權利,也不能說是社會管理的“創新”,只不過是權利的認可與回歸。當然,雖然是遲到的認可,但畢竟激活了睡眠已久的權利,有利于維護農民的房屋權利,提升房屋的效用和價值。
但是,受城鄉二元制的影響,盡管農民房屋從此也有了“紅本本”,但在法律上,其權能還是不完整的,尚不能與城市商品房的“紅本本”同日而語。
一方面,在處分權能上,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最核心的當屬處分權。城市商品房的權能是齊全的,所有權人可以簽訂買賣協議并依法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但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則不同,是不完全的所有權,尤其是在處分權上受限,主要表現在農村房屋買賣登記,如果買方不屬于房屋所在村集體,則不予許可,而且,房屋權屬轉移登記還須經村集體同意才可。
另一方面,報道中有村民欣喜地認為房屋有了“合法身份”,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幫助發家致富。但值得注意的是,《擔保法》等法律明確規定宅基地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可見,盡管農村房屋有了產權證,卻不能與城市商品房一樣設定抵押,而房屋一旦不能設定抵押,其經濟效用和價值無疑是打了大大的折扣。
同樣的“紅本本”,城鄉之間卻權能差異明顯,這顯然是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所不能允許的。追求同等待遇、提升農村房屋在流轉和利用中的效用,理當成為未來農村改革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