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發表《現役軍人回家探親,被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及龍潭鄉政府強行逮捕》調查核實情況通報
2012年5月1日天涯論壇等網絡發表《現役軍人回家探親,被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及龍潭鄉政府強行逮捕》帖子,思茅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以區委政法委牽頭,區紀委、監察局,區人武部、區檢察院、區民政局等部門人員組成的工作組,對情況進行深入調查核實,現將調查核實情況通報如下:
2011年7月,房某某在未經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在思茅區龍潭鄉四家寨村民小組集體土地上施工建房,龍潭鄉政府、普洱市國土資源局思茅分局工作人員多次做工作,勸其停止違法建設。同時普洱市國土資源局思茅分局作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通知書》,但房某某置之不理,繼續進行違法建設,后又向其作出《違法行為處罰告知書》。房某某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屬于違法建筑。普洱市國土資源局思茅分局對其依法作出《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其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因其未在限期內自行拆除,普洱市國土資源局思茅分局申請普洱市思茅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法院多次催告房某某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并做思想工作,但其仍拒不履行,法院決定依法對其違法建筑進行強制執行。
思茅區法院為確保強制執行工作順利進行,在執行前制定了強制執行方案,方案中要求龍潭鄉政府協助執行。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和強制執行方案,2012年4月28日上午12時05分法院依法進行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房某某一家對執行人員的身份及執行的法律依據未提出異議,執行工作正常進行。16時許,當執行工作接近尾聲時,案外人魯某某身著軍服,對強制拆除現場拍照,未經允許擅自進入堆放交接物品的執行現場,并對執行人員拍照,執行人員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其自稱代表村民,要求執行人員出示證件,執行人員已出示了執行公務證給其驗看,但魯某某拒絕執行人員查驗其身份證明,在無法核實其身份的情況下,執行人員勸說魯某某離開執行現場,其置之不理,繼續拍照,并推搡執行人員,導致房某某及其家屬情緒激動。龍潭鄉政府工作人員向龍潭鄉派出所報警,派出所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維持現場秩序。為確保執行的順利進行,維護執行的正常秩序,執行人員欲將魯某某帶離,但其拒絕配合,鑒于魯某某的行為已妨礙法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依法使用手銬將其強行控制,同時將魯某某用于拍照的相機予以暫扣。在強制帶離過程中,無群毆行為發生。魯某某被法院帶至龍潭鄉派出所進行詢問。魯某某母親毛某某在現場見其子被強制帶離,先后抄起斧頭、鋁瓢、板凳欲攻擊法院執行人員,妨礙法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對其使用手銬控制,將其帶離現場,在帶離現場過程中,考慮到毛某某年邁,情緒已平穩,執行人員欲解除其手銬,毛某某不配合,其家屬、親屬阻撓執行人員解除手銬,毛某某的丈夫、長子、兒媳等人強行將毛某某帶走。毛某某的家人、親屬以法院打魯某某為由邀約部分村民圍堵縣鄉道路,并用拖拉機將法院警車前后堵住,阻止法院執行人員離開現場,要求放魯某某。在龍潭鄉派出所,法院執行人員對帶離現場的魯某某核實身份后,解除手銬,于 18時許,將魯某某送到堵路現場,讓其做家屬、親屬工作,疏通道路。
在做疏導工作時因毛某某不在堵路現場,其家屬反映,毛某某回家后不見了。法院為避免到魯某某家接觸毛某某,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使事態擴大,法院執行人員委托龍潭鄉派出所解開毛某某的手銬。23時許,思茅區委政法委、龍潭鄉政府、法院領導到魯某某家,知道毛某某及四子不在家,向其家人詢問毛某某的情況。4月29日10時許,毛某某的四子打電話給派出所稱已找到其母親,其母親還戴著手銬,經派出所反復做毛某某及家人工作,才得以將毛某某的手銬解開。事后經工作組了解,毛某某稱當晚住在自家的生產用房內。
中共思茅區委外宣辦
201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