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在推動能源生產和利用方式變革、構建安全、穩定、經濟、清潔的現代能源體系中的關鍵性作用,加快能源領域先進技術的研發及產業化,切實做好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工程是指應用自主化的先進能源科技和裝備,能夠開拓能源發展新領域,創新能源發展新模式,顯著提升能源產業現有技術水平、經濟性和核心競爭力,由國家核準的能源工程改造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工程的申請、實施、驗收等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四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將通過國家能源科技規劃、各能源子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以及科技示范指南等方式,明確示范工程的重點方向和內容。
第五條 示范工程申報單位在提交項目核準申請報告時,一并提交示范方案。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提交示范方案,其它企業通過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示范方案。
第六條 示范方案具體內容包括:示范工程概況、工程技術方案、示范內容及目標、示范工作基礎、實施方案以及知識產權管理等內容。
第七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對示范方案進行評估,對于示范內容相同或類似的工程項目,通過比選論證確定擬推薦的示范工程。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第八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示范方案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于推動我國能源產業轉變發展方式,進行產業升級和結構調整。
二、符合能源科技示范方向和要求,要在資源利用、節能減排、裝置規模、裝備制造、環保指標、經濟效益等方面有大的提升或突破。
三、示范的技術或裝備未實現商業化應用,但具有扎實的研究開發基礎,或經過中間試驗或工業性試驗的驗證,能夠較快地實現產業化。
四、具有良好的推廣應用前景,對區域經濟和相關產業發展具有明顯的帶動作用。
五、申請單位應在相關領域的技術開發、項目建設、生產管理等方面經驗豐富,具備安全實施示范方案的能力。
第九條 示范方案經審查同意后,國家在項目核準文件中對示范工程進行確認,同時明確示范工作的目標、內容和要求。對示范方向經審查同意,但示范方案需在獲得核準批復文件后進一步細化和完善的工程項目,待示范方案完善并經審查同意后作為示范工程的核準內容之一。
第三章 項目實施和管理
第十條 示范工程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示范方案開展示范工作,并定期向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進展情況。
第十一條 如需對原有示范方案作重大調整,承擔單位應報請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調整方案的批復作為工程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二條 對于示范任務重、難度大的領域,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可組建成立該領域的示范工程建設工作組,協調解決示范工程在技術開發、設計審查、設備采購、項目建設、開車運行等環節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項目驗收和考核評價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建成并具備驗收條件后,由示范工程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示范方案、示范工程驗收報告等相關文件。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對示范工程進行現場考核,測算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對示范工程實施、運行及成果進行總結,對未來推廣應用前景和條件進行分析判斷,在此基礎上完成《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考核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考核評價報告》將作為推廣應用工作的重要指導,同時也作為制定能源領域戰略、規劃、政策以及規章制度的重要參考。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取得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條 符合示范工程相關政策導向的工程項目將作為能源領域投資調控的重點鼓勵和支持對象,優先列入國家能源行業相關規劃。
第十八條 示范工程相關的核心技術研發納入《國家能源應用技術研究及工程示范科研項目》專項,關鍵裝備自主化納入能源技術裝備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酌情給予必要的資金支持。示范工程能源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及材料進口可按《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55號)等文件要求,優先辦理減免稅手續。優先支持示范工程建設單位、相關技術開發機構和裝備制造企業建設國家能源重大技術創新平臺。
第十九條 對在示范工程建設中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國家投資、能源及相關部門在項目核準、考核評價、成果推廣、表彰獎勵以及標準化建設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
第六章 項目監督
第二十條 建立示范工程申請單位檔案和誠信評級制度,統計和記錄歷次申報情況、已承擔的示范工程及完成情況、科技創新方面的貢獻、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作為同一單位在申請其它許可事項、政策資金支持以及表彰獎勵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示范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工程資格,予以公告,并納入示范工程申請單位檔案。
一、未按示范方案實施的;
二、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估、比選論證、考核評價等示范工程管理工作的專家原則上從能源領域專家庫中選擇,咨詢機構包括國家發改委確定的具有建設項目評估資質的單位,國家能源研發(實驗)中心以及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它單位。承擔某一事項咨詢評估任務的評估機構,與同一事項的編制單位、行業(部門)審查單位、項目申報單位之間不得存在重大關聯關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