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早在1995年1月正式實施的《勞動法》里,就加強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其中第七條單列為“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對勞動強度和女性產假都進行了明確。延長女性產假,并對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產檢等事項做出相應規范,雖然只是數字上的細微表化,卻體現了國家對女性生育權的重視,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這些逐漸增多的“軟福利”讓人感到欣慰,對女性的關愛與呵護,體現了社會福利不斷向前發展的一種趨勢。
這種“特別規定”,在勞動節來臨之際,對女職工特別是育齡期女性來說,無疑是一個福音。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回顧以往一些地方對政策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不免有一絲擔憂,好政策被架空、成為一紙空文也不是沒有可能,優惠的政策未必能夠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實。大部分女性別說享受產假,連生育期間請假都難以實現,甚至出現女性一懷孕、生育就面臨被辭退的現象。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這個“特別規定”,對于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大型國企的人可謂錦上添花;但對那些連法定假日都時常加班的企業單位,連既有的規定都得不到落實,還談什么延長。在普遍排斥女性的就業市場上,太多的女性軟福利,會不會衍生新的就業歧視呢?這個“特別規定”在帶給女性格外保護的同時,也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負擔,使女性徒增擇業難度。因此,盡管“特別規定”充滿了文明社會的溫暖,但還是令不少人產生擔憂。
草案在勞動節前通過,不能只是“應景之策”,不能讓保護女性的規定成為“空中樓閣”,有關部門必須動真格、出真招、出重拳,靠政策的“升級”,才能讓夢想照進現實,才能大張旗鼓的維護女性權益,解除女性的后顧之憂,促進社會的更加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