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按學期向學生收餐費
意見要求,嚴禁向農民“搭車”收費或攤派各種費用。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要堅持學生自愿征訂教輔資料的原則,不得突破“一教一輔”;突出學生食堂的公益性,合理控制飯菜價格,不得按學期或年度向就餐學生收取餐費;嚴禁以贊助、捐助的名義向村級組織攤派教師工資和活動經費。
對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民,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農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權屬證書工本費外,嚴禁收取其他費用。對農民的各種補貼補償款,不得抵扣和代繳其他費用,不得“搭車”收費或配售商品。
■禁用以資代勞名義變相籌資
意見提出,從2013年開始,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按絕對數額確定。一事一議項目不需農民投工或農民投工難以完成的,不得籌勞;確需農民投工的,要按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籌勞數量;自愿以資代勞的,要嚴格控制數量、比例及工價標準,防止用自愿以資代勞名義變相向農民籌資。堅決糾正層層下放限額標準權限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補助資金等違規問題。
■黨報逐步向村級組織贈閱
意見要求,嚴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建設和服務費用、部門工作經費轉由村級組織承擔,嚴禁地方有關部門或單位委托村級組織向農民收取費用。村級組織不得擅自設立項目向農民收費,嚴禁用罰款和違規收取押金、違約金等方式來管理村務。嚴格執行村級組織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村級組織攤派發行報刊、圖書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黨報黨刊向村級組織免費贈閱力度。
■政府投建項目禁向農民攤派
各級有關部門出臺涉及農民負擔的政策文件必須會簽同級人民政府農民負擔監管部門。對各級部門實施的建設項目,應由政府投入的,不得向農民和村級組織攤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和強農惠農富農政策落實中涉及農民負擔情況進行年度檢查,檢查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發現的問題要跟蹤督辦。
■違規使用農民勞務要給補償
對向農民、村級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違規違紀收取的各種款項,堅決予以退還;對違規使用的農民勞務,按當地工價標準給予農民合理補償;對擅自出臺、設立涉及加重農民負擔的文件和收費項目、建設項目,堅決予以撤銷;對擅自提高的收費標準,堅決予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