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是社會的有機組成部分。創新大學校園管理,既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和諧校園、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隨著高等教育的快速發展,因征地拆遷、經濟合同、人員聘用、合作辦學等原因,高校涉校矛盾糾紛日益增加,呈現出主體多元化、客體復雜化、規模群體化、類型多樣化、行為激烈化等特征。高校現有矛盾糾紛解決途徑,如教育申訴、行政調解和訴訟,均因各自局限難以適應新時期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需要。作為一種靈活自主、便捷高效的非訴訟機制,涉校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是創新大學校園管理,將人民調解制度引入高校,專門對高校與其他主體之間矛盾糾紛進行有效化解的一種重要管理手段,已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它有利于創新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解決的制度體系,推進依法治校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進程,防止涉校矛盾糾紛直接在高校發酵升級,最大限度激發辦學活力,消除校園不和諧因素,增加校園和諧因素,確保校園和社會安全穩定。
第一,創新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設。
在高校比較集中的地區,有條件的可由當地教育、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建高校涉校矛盾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高校教育教學、日常管理、對外經濟社會活動過程中引發的高校與教師、學生之間以及其他主體之間的矛盾糾紛。對于一時難以設立調解委員會的,可以充分依托現有縣(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涉校矛盾糾紛專業調解室。調解室隸屬于調解委員會,其工作受其指導和監督,與所在高校不存在隸屬關系,負責涉校矛盾隱患排查,調解簡單的涉校糾紛等。鑒于相當一部分涉校矛盾糾紛容易演變為群體性事件,而調解委員會的群眾性組織特性,在一定程度上又弱化了其控制矛盾沖突的效能,迫切需要政府行政力量的及時介入和協調處置。可利用現有綜治平臺,在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基礎上,成立調解工作領導小組,為調解委員會控制和處理矛盾糾紛提供保障。
第二,創新涉校矛盾糾紛調解管理機制。
首先要明確組織管理職能。作為專業調解組織,調解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受理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爭議當事人的咨詢和投訴;指導高校排查涉校矛盾糾紛,開展糾紛預防工作;收集高校涉校矛盾糾紛不穩定信息,預防重大影響社會穩定的高校群體性糾紛爭議發生;定期分析研究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爭議的特點和規律,提出對策建議;開展政策法制宣傳教育等。其次要嚴格遵守受理糾紛、調查分析、調解糾紛、達成協議、跟蹤回訪等程序。受理糾紛主要有當事人主動申請調解、調解組織及時主動調解兩種方式;調查分析的主要內容是弄清糾紛性質、發生原因、發生過程、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等有關情況;糾紛調解要堅持法、理、情相結合,引導當事人消除對立情緒,提出調解意見,達成調解協議。跟蹤回訪是為了鞏固調解成果,保證調解協議自覺履行,防止矛盾糾紛反復。最后要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要按照“專兼結合、以專為主”的思路,通過推選、聘任等方式,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法律素養、熟悉高校情況、熱心調解事業的工作隊伍。同時,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組織交流、現場觀摩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不斷提高其調解業務能力。
第三,創新涉校矛盾糾紛調解運行機制。
一是領導協調機制。成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公安、司法、財政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高校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安排部署等重大事項決策。二是涉校矛盾糾紛預防機制。針對新時期高校涉校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多樣性和多發性等特點,調解組織的工作必須延伸到矛盾糾紛預防階段。通過建立聯席會議、工作研判、信息通報、糾紛排查預警等制度體系,預防和減少糾紛發生。三是調解引導機制。設立人民調解接待站,將調解關口前移,靠前宣傳調解知識,就地開展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將涉校矛盾糾紛引入人民調解程序。四是調解對接機制。加強與居委會、街道、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協調溝通,推進組織對接;加強與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其他組織的信息交流與溝通,推進情報信息對接;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積極促進案件向司法機關移交,實現調解與訴訟之間的無縫對接。五是業務咨詢機制。建立由資深律師、法官、相關專業人士和調解員等組成的專家庫,接受涉校矛盾調解咨詢或應邀參與調解,不斷提高調解工作公信力。
第四,創新涉校矛盾糾紛調解評價機制。
科學的評價機制對于促進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提高工作效能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一是要面向矛盾糾紛主體,以最大限度維護高校及相關糾紛主體的利益為評價標準,充分考慮涉校矛盾各方利益訴求,在服務措施、制度建設等方面,努力為高校及相關利益主體提供機制暢通、程序便捷、靈活高效的服務。二是要面向矛盾糾紛評價過程,通過信息反饋找到調解機制的薄弱環節,推進調解過程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不斷完善矛盾糾紛調解機制運作流程,努力提高矛盾糾紛調解科學化水平。三是要面向調解效果,堅持“結果導向”,以“案結事了”為標準,對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調解體系從內部、外部兩個方面進行全面考察,不斷創新調解理念、機制和方式方法,滿足新時期、新形勢下高校涉校矛盾糾紛解決的現實需要,在切實維護好高校和其他主體利益的基礎上,確保高校和社會安全穩定大局,為推動高等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堅實保障。
(唐亞陽 作者系湖南省思想政治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