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自來水價格調整方案。此次水價調整方案經過反復協調、論證,經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報近期召開的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這條新聞的新意在于,水價調整方案不僅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而且最后要報人大常委會審議,這在全國也是絕無僅有。在我們的印象中,各地水價調整,都是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再舉行一個差不多“逢聽必漲”的聽證會之后,就由物價局宣布價格調整的最后方案了。一些地方職能部門有關人士甚至說,聽證會不是決策會,它只是有關部門決策的參考意見。而且,從2001年原國家計委公布的《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到《價格法》第三章“政府的定價行為”,都明確規定,制定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除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外,都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決定,并未規定須經人大審議。
那么,廣州市人大常委會為什么決定審議自來水價格調整方案?原來這是列入今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規劃的。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桂芳向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作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說,2012年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擬對學前教育發展等問題開展3場專題詢問,聽取和審議自來水價格調整、停車場收費調整和年票收費改革等報告。
還應看到,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水價調整方案,是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具體工作內容。《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辦法》把握重大事項范圍的三個原則,其第三點就是“把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強烈要求解決的問題納入重大事項范圍。公共事業、公共服務價格的調整,社會保險基金收支使用情況等”。自來水價格調整、停車場收費調整和年票收費改革等涉及民生項目的價格調整,應屬于“與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因此須由人大審議決定。
那么,當廣州市把民生項目的價格調整列為重大事項,由人大審議決定之后,這個做法就應該全面推廣開來。這里也有兩層意思:一是,對廣州而言,不僅是此次水價調整由人大審議,今后一切政府定價和政府制定指導價的民生產品都應該由人大審議,成為一項制度性安排;二是,人大常委會把涉及民生的資源性商品的價格調整作為重大事項審議決定的做法,應當推廣到全國各地。那么,過去只要地方物價局就可以決定公共服務價格的實際做法就需要改革,相關物價管理制度也需要修改。這應該是一個需要在制度層面進行完善的大問題。不能讓民生商品的漲價太容易,物價局決定民生商品價格的權力就有必要上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