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陽王先生丟失了價值25.78萬元的越野車。兩天后,鄭州警方將其越野車找到,但要求繳納3.8萬元獎勵費才能拿回車輛。根據1992年出臺的規定,保險公司領取被盜車輛后,需按被盜車輛的保險金額給予破案公安機關一定比例的費用(3月25日《今日早報》)。
按照現代政治倫理,納稅人照章納稅,公權力機關就必須為納稅人提供相應的服務。而任何一個納稅人不論其本身納稅數額的多少,其所享受的服務是一樣的,而且,在享受服務時,不需要再交納額外的費用。
可惜的是,很多公職人員還沒有養成拿納稅人的錢,就必須為納稅人辦事的服務意識。對于一些公職人員來說,“吃皇糧”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在他們看來,“吃皇糧”是因為自己處在那樣一個位置上,而不是因為自己向納稅人提供了與那個位置相應的服務,或者換句話說,他們不認為為納稅人提供服務是“吃皇糧”的前提條件,甚至不認為兩者存在相互關聯。
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之下,一些公職人員甚至是一些政府部門,很容易把一些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情視做“額外”的服務,在提供這些服務時以各種名義向被服務者收取費用。而一旦被服務者不肯交納這些費用時,他們就會拒絕提供服務。更有甚者,這樣的額外費用還會以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甚至是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作為收取的依據。
有人擔心說,如果在破案后不對警方進行獎勵,就會損害警方辦案的積極性,最后受害的還是納稅人,更何況,按照規定相應的“獎勵”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納稅人并不損失什么。這種說法存在很大的誤區。首先,保險公司也需要納稅,而且,額外支出的“獎勵”還會以各種方式轉嫁到投保的普通納稅人頭上;其次,如果獎勵了就有積極性,不獎勵就沒有積極性,那么,問題絕不是出在獎勵上,而是出在管理上;再次,無論如何,納稅人絕不能慣出這樣的毛病,否則要獎勵要習慣了,倒霉的仍然是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