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日報》3月14日報道,浙江市民舒江榮駕車在海鹽縣勤儉路上,經過秦山路路口時闖了黃燈。幾天后,他收到海鹽交警部門的罰單,因“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被罰款150元。舒江榮不服,向海鹽公安部門提請行政復議,復議的結果是維持原處罰決定。舒以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律依據為由,把海鹽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舒江榮敗訴。
這是全國首例“闖黃燈”的官司案件。舒先生認為他不應該不處罰,其理由是雖然現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并沒有硬性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止線的車輛不能通行。
有法可依的問題本來是很好解決的,為何這次卻引起了爭議呢?到底穿黃燈在法可不可以呢,我們來細細研究該條法律?!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38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已經過線的可以通行”,那按照我們的常理來理解,文中未盡的意思則是黃燈亮起車子沒有過線的就不可以繼續通行,而是應當按照紅燈來看待。但如果從邏輯學角度來講,這句未出現在條例中的文字確實是會存在爭議的。因為根據邏輯學,原命題的否命題既可以是真命題,也可以是假命題。現在原文的真命題是“過線”推出“通行”,但其否命題“不過線”是無法直接推出“不能通行”的結論的。
因此,法院雖然可以按照大多數人的普遍想法來判決舒先生敗訴,但因為法律中存在的小漏洞使得有些人在受罰時可以“強詞奪理”,看來有時候未盡的文字還是不能想當然的省略,該啰嗦的地方還是要啰嗦,還是要尋求完善。
拋開法律,從我們的現實生活來看,闖黃燈的現象還是非常明顯的。特別是在一些大城市,由于交通非常擁堵,如果有機會穿過馬路的話,一般車主是絕不愿意再多等一個紅燈的,而交警對于闖黃燈的問題卻并不那么的重視,這也導致了很多人慣性地認為闖黃燈沒有問題。但其實,闖黃燈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汽車闖黃燈時必然需要更快的速度,而此時橫馬路上的一些非機動車往往已經會啟動、騎到馬路上來。如果發生危險情況,汽車是很難剎車的。
因而,我們有必要對“闖黃燈”的危害進行宣傳教育,希望車主仍然以安全為重,在黃燈面前謹慎選擇自己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