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是患重特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低收入老年人、重度殘疾人以及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難以自付醫療費用且家庭貧困的人員。具體條件由地方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制訂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意見》規定,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病種先從醫療費用高、社會影響大的病種起步,并隨基金總量的增加,穩步推進,逐步擴大病種范圍。優先將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婦女宮頸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等病種納入救助范圍。各省(區、市)將根據試點病種的臨床路徑等標準化診療方案,測算并限定相應病種的合理診療費用,探索實行按病種確定救助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向救助對象提供低成本的醫療服務。
《意見》強調,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主要幫助解決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經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仍然難以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同時兼顧門診醫療費用。城鄉醫療救助經辦機構可通過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救助封頂線和救助比例等方式提高救助水平。
《意見》要求,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當在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醫療救助經辦機構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和相關保障制度信息管理平臺,為救助對象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重特大疾病貧困患者就診。要完善救助方案,做好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或補充醫療保險以及社會慈善的銜接與結合,增強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的綜合效能,著力減輕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醫療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