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呼聲再起。3月4日在民革界別部分政協委員“三農”問題媒體見面會上,政協委員們普遍表示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委員們也認為,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存在違法用地屢禁不止等問題,應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這不僅有利于破除土地市場二元體制,實現城鄉統籌發展,也有利于確保農民合法權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效率。
全 國政協委員、山東財經大學教授郭松海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我國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數量巨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利用 效率低下等問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國家嚴格限制,未能充分發揮存量資源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位于城鄉結合部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在價值迅 速上升,其使用權普遍存在無原則、無規范的流轉問題,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違法用地屢禁不止,用地流轉的權利缺乏可靠保障等。
全國政協委員王紅玲在媒體見面會上也表示,現在農村宅基地制度出現了一些問題,按政策應是“一戶一宅”,但現在“一戶多宅”的現象很普遍,農村房屋空置率高,土地資源浪費問題嚴重,并出現隱形的宅基地和房屋交易,引發很多糾紛。
記 者發現,今年兩會上,集體建設用地制度改革問題引發了委員們的關注和熱議。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教授蔡繼明今年提了6個與土地有關的提案。蔡繼明對記者 說,工業化和城市化都需要占用農村的土地,但農民土地的產權沒有得到充分的實現。承包地、宅基地、住房不能作為資本流動,很難帶來財產性收入。
蔡繼明表示,制約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現行的城鄉二元土地制度。
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蔡繼明說,農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以及村民集體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住房既不能抵押,亦不能向城鎮居民出售,這就堵塞了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
郭 松海委員認為,目前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流轉市場,可以依法有序流轉;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諸多制約和限制,尚處于起步階段。為 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就要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在土地要素市場上,要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 同權”的城鄉要素市場的平等化,實現制度的一體化。
對于如何改革,政協委員們也給出了具體建議。郭松海委員建議,按照現行法規,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使集體土地使用權和 所有權分離,允許并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對于符合城市規劃、土地規劃,符合土地用途管制的集體土地中的建設用地,要統籌規劃,可不通過征購征 用方式,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權屬,僅轉移其集體土地使用權,并規范其流轉的條件、范圍、方式,保障其依法合理流轉;農民可以出租、入股、合營,從中獲得長期 穩定的收益。
近年來,不少地區開始探索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例如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股份制改革”,嘗試以公司、合作社為對象的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確認為“長久不變”等。
全國政協委員謝德體在媒體見面會上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重慶是國家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根據農村土地和城市建設用地掛鉤的政策,重慶的農村集體土地入市主要是通過將復墾的宅基地變為耕地,作為“地票”在農村土地交易所公開拍賣,其中85%的拍賣收入給農民,其他作為集體收入。
蔡繼明委員建議,一方面,應根據相關精神,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逐步縮小國家行政性征地的范圍,在符合法律和城鄉統籌規劃的條件下,應該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入市場,和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權同價。
另 一方面,應允許農村集體宅基地的使用權自由轉讓、抵押和出租。農民住房的買賣、抵押和出租,所涉及的僅僅是集體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絲毫不影響集體土地產 權的屬性,正如同城市居民住宅的自由交易和抵押,并不影響城市國有土地產權的屬性一樣。此外,要允許有條件的農村由農民自主推進城市化,即鄉鎮集體在符合 城鄉規劃的前提下,不經過土地征用,在集體土地上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并實現農民生產方式轉變與分享經濟成果的城市化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