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濫用的危害與表現形式
知識產權濫用,是相對于知識產權的合理利用而言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超出了法律所允許的界限,過分強調私權,損害他人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就構成了濫用。濫用行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權利人行使知識產權時超出了法定范圍;二是雖然沒有超出法定范圍,但不合理地限制了正當競爭,或者違反了公共政策。
從本質上看,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它的行使也勢必會對競爭產生一定的限制,但是這種限制作為推動進步的代價,必須被限定在一個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一旦超出了合理范圍,非但不會推動進步,反而會造成阻礙。
當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所謂全球化,實質就是經濟的全球化,是各國經濟由國內競爭轉向國際競爭的表現。在這一過程中,早已完成原始積累、建立起國家經濟體系的發達國家無疑是主導者。美、歐、日等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以跨國公司為主),利用他們在知識產權領域的相對優勢,將之作為壟斷市場的手段。為了維護領先地位,保障經濟利益,這些發達國家自上世紀后期開始就致力于建立有利于自己的高標準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以便在國際競爭中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追求利益最大化,對其他國家進行限制與打壓。
反觀發展中國家(包括我國),由于實力弱小,未能掌握話語權,在知識產權立法上難以充分結合自身國情,只能硬著頭皮“與國際接軌”,被動接受發達國家推行的國際規則,導致對知識產權濫用缺少必要的限制,使得發達國家可以憑借其知識產權方面的優勢,搶占競爭制高點,既賺取高額利潤,又壓制了競爭對手的發展,從而在經濟、政治等方面維護其領先地位。
從實際操作來看,以我國為例,外國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優勢限制我國競爭的行為突出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一是在我國大量申請專利,尤以信息技術、光電技術、生物工程、航空航天等高新科技領域的專利部署最為明顯。二是利用自己的專有權,拒絕向競爭對手授予使用許可,從而排擠對手,鞏固和加強自己的壟斷地位。三是憑借自身的技術壟斷地位,征收高額專利許可費。四是利用知識產權優勢地位進行搭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