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戶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各地出現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的地方不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片面追求城鎮規模城鎮化速度;有的地方不分城市類別不顧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一味放寬落戶城市的條件;有的地方擅自突破國家政策,損害群眾切身利益。”通知這樣歸納了當前的戶籍制度改革現狀,并對一些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于戶口遷移政策,通知進行了分類規定。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 專家建議
“三年期限可以推廣到大城市”
對于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陶然認為,這個政策比以前確實是一個進步。比如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只要有穩定職業和穩定住房,就可以申請本地戶口,而不像很多發達地區城市搞積分制,或者需要交納一定時期的社會保障等等,這樣就把很多自我雇傭的人口排除在外。但是該項政策又規定了例外,“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提出一定限制,這點有待商榷,應防止一些地區借此限制落戶。
此外,對設區市明確提出“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的期限,“我認為這個政策完全可以涵蓋推廣到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限制發展大城市的政策本身值得商榷,這里是就業和經濟發展的機會所在。”
分類戶口遷移政策
1 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其他建制鎮
有職業住所可落戶
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備注: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2 設區的市
工作滿三年可落戶
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備注: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3 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
完善落實現行政策
繼續合理控制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 資料鏈接
落戶北京若干途徑
1, 人才引進;
2, 在納稅等方面滿足要求的來京投資辦私營企業人員;
3, 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
4, 子女隨父入戶;
5,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等。
戶籍改革大事記
1954年
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8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頒布,戶籍管理制度確立。
1963年
依據是否擁有計劃供應商品糧,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
1975年
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
1985年
居民身份證制度宣布實施。北京頒發《關于暫住人口戶口管理的規定》。
2001年
國務院批準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
2006年
《關于實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制度的若干意見》實施,發放北京“綠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