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錦清:關于中國鄉村建設的幾個問題
時間:2012-01-01 15:39:22
來源:中國鄉村觀察
最近十幾年,我從鄉村研究更多地轉到近代史,也轉到一些國際比較。有幾個問題,想求教于諸位。
第一個是關于“土地家庭承包制”長久不變的問題。一種理解認為,“土地家庭承包制”這一制度長久不變。實際上,在村范圍內的集體的土地和某個具體農戶的土地配置,因為婚喪嫁娶等原因,每隔幾年會發生變動。第二種理解認為,1998年以后,土地和具體的戶連接起來,永久不變。目前,從全國各地來看,第二種理解比較多,但這樣理解的話,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第一,土地是否可以隔代繼承?如果可以,那么土地向私有化方面的過渡不可避免,這種情況值得注意。另外,土地私有觀念目前得到了強化,城鄉結合部農民強烈要求土地私有化的傾向加強。這又會對農村基本制度的變動產生影響。
第二,有可能恢復古代的以男性為主占有土地的情況而使得女性喪失土地。現代農村婚嫁的距離普遍變遠,一般來講,遠嫁到外村的婦女在該村沒有土地。所以土地的長久不變,就有可能使得女性喪失土地。在農村,如果婦女沒有土地,那么婦女權益如何保障?另外,農村大量的男性在外面流動、打工,婚姻不穩定的條件下,如何來保護婦女?
因此,中央是否需要對“土地長久不變”這一制度作出明確的解釋?作出明確的解釋有何利弊?如果不作出明確的解釋,讓上述的這兩種解釋同時存在,又會如何?
第二個是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第二次分離的問題。目前全國各地的土地自愿的、有償的轉包有幾種類型:一是親友之間自發轉包;二是向專業的經營戶轉包;三是向合作社轉包,四是向資本農業轉包。各地目前土地轉包的情況如何、轉包率的高低、轉包種類的多少、對農業和農民有何影響,這些都值得關注。
另外,如果實行土地轉包,那么法律應該保護承包權還是經營權?一般情況下,轉包時間長,對經營戶有利,反之,對承包戶有利。承包戶外出打工,如果因工作不順心等情況,想回家繼續種地,如果土地轉包一兩年,可以在短期內收回,但是如果轉包十年、二十年的話,比較麻煩。但是,如果轉包時間不長,如何進行土地上的投入以及土地的中長期規劃?
第三個是宅基地問題。既然宅基地是集體所有并且給農民使用,那么農民的宅基地能否集體聯合起來進行房地產開發?像城鄉結合部產生的很多小產權房都是由此引起的。非農使用的宅基地能否進行此類利用,以使得城鄉結合部的這種土地的增值部分歸集體和農戶所有?
第四個是農田水利建設問題。近兩年,南方的旱澇比較嚴重,中央下決心要解決農田水利的建設問題,補清改革開放30年來對中小手工業以及抗旱投入的不足。如此大量的自上而下的投入,如果沒有農民的組織和參與,會導致地方大量的腐敗,如何來進行財務監督?2004年稅費減免以后,各種各樣的轉移支付也到了農民手里,但是這些年來農民對基層的觀念和基層官員的評價沒有升高。歷史還在那里流淌,沒有變,歷史很多的東西發生了,就一直會流淌到現在。有些歷史表面被中斷了,它的主流還在那里流淌,對于流淌到現在的歷史,如何評價?考察當代反復發生的事情,是缺點我們就改正,是優點我們繼承。
第五個是農民工和城市化的問題。首先,中國幾億農民的城市化到底怎么解決?在中國,是不是讓農民搬到縣城、省城和特大城市里面去才叫城市化?這個需要考慮。一般來說,按照現代化的趨勢,大量農民搬到城市,農村的勞動力迅速減少,人均耕地面積擴大,適度規模和大規模的農業出現。但中國人口集群龐大,能不能按照一般的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現代化來理解,需要作一個新的界定。
其次是城市化和行政區劃的關系。城市化的主導是各級行政還是全國意義上的寬泛意義上的利益集團?這是一個問題。
再則,農民工制度已經維持了30多年,能否長久地維持下去?城市這一農村勞動力輸入地對農民工不承擔社會保障的責任,把對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的保障交給土地和農村,這樣的制度安排對勞動力輸入省份和用工單位有利。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的高流動不利于形成階級意識,高流動便于統治,不便于管理。勞資的關系不會形成大規模的沖突,但地方對這些高流動人群的管理會遇到一些問題。“80后”、“90后”的新一代農民工能不能接受這樣一種制度安排?這就使得中國的城市化長久滯后于工業化。
最后,重慶經驗是不是為我們提供一種標準的答案?需要重新思考。重慶把農村的戶籍制度改革和房改、土改結合起來,形成“地票制度”。在保留農民的宅地、耕地和林地的同時,給進城農民以5種保障,可不可能?另外,重慶是解決本地農民的進城問題,像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外來農民進城,確實是一個很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