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問題是中國農村的根本問題
時間:2011-12-29 10:17:47
來源:光明日報
年底歲初,是各級政府工作會議的“高發期”。經過精簡,在中央政府層面,除去一些部委舉行的行業性全國會議外,帶有全局性的工作會議只有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農村工作,帶有全局性質,自然是政府工作的重點之一。
昨天的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講話中,明確地表述了中央政府在農村土地制度問題上的政策基點。溫家寶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犧牲農民土地財產權利降低工業化城鎮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條件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這句話雖短,但意蘊深遠。其中所謂“不能再靠”,正說明了中國工業化、城鎮化以至現代化“曾經靠”和“還在靠”的歷史與現實。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也正是以前述“靠”的代價所換來的結果。所以,這就當然“有必要、也有條件”讓農民分享和共享“經濟發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的結果,也完全應該以“大幅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的正當方式來更加公平、甚至合理“傾斜”來補償農民“曾經”和“正在”的付出。
一直以來,有一個說法,那就是“沒有農村的現代化,就沒有中國的現代化”。但是,一段時間以來,這一說法卻越來越受到中國經濟增長現實的挑戰。光鮮亮麗的城市,把昔日“趕英超美”的宏偉愿景變成了城市面貌上的現實。而農村,就是在這樣的現代化進程中,越發地無足輕重起來,成了那些城市建設者的托老歸根之地。
當然,可以肯定的說,一個國家農村問題的權重,與國家的現代化程度大體上呈反向關聯。這就是說,農村問題的權重越大,國家現代化的程度就越低。然而,在中國,農村問題“失重”的邊緣化,卻并非是整個國家現代化的正常結果。在城市現代化的過程中,農村,從勞動力到土地,越來越成為可以呼來喚去、予取予奪的資本附庸。
這其實并非資本的過錯。在現有農村土地制度下,“集體所有”只有其名,而保證“集體”權利的程序和制度卻尚付闕如。或許,“集體所有”根本就是無以在制度上落實、在實際中操作的“充饑之餅”?于是,在有名無實的“集體所有”之下,農村土地實際上成了某些農村官員所有的土地。在政績和私利的驅動下,一些農村基層官員隨意處置土地,在農村引發了大量因土地問題而發生的糾紛、事件,由此而引起的震動海內外“維穩”舉動此起彼伏。剛剛平息的廣東烏坎事件,就是因土地處置不當而起。
正是在這樣的現實背景下,溫家寶表示:“要精心設計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開展相關工作,明年一定要出臺相應法規”。這說明,中央政府已經充分認識到土地問題的重要性,也充分認識到了從制度上解決農村土地問題的重要性。征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什么,溫家寶總理的回答就是,“推進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關鍵在于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
在土地制度改革方案沒有推出之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等,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財產權利,無論他們是否還需要以此來作基本保障,也無論他們是留在農村還是進入城鎮,任何人都無權剝奪”。來自中央政府的信息明白無誤,關鍵在于落實。